余祖父是1941年1月至43年12月任县党部署记得,他没有任何罪恶,也无民愤,他于1943年底自动辞职;一无依靠反动势力之事实;没有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群众之情事;更无罪恶重大,查有实据之事实;因而认定其系反革命(恶霸)显然是错误的。
二、 对郑X之指控皆系张冠李戴
第一,郑冠岑之罪状之一为:“与曾玉霖、曾纪汉组织戡共总队,一贯死硬反共”(证据三)。
查曾玉霖档案证实:(1)组织“戡恭总队”者是曾玉霖、芦新铭、易启基、吴德贤、黄慕贤、曾继汉、曾继榕、张选榕等人(证据四(1)),郑冠岑并不在其中。
勒索戡乱捐几十亿也是由曾玉霖、芦新铭、陈瑾、马钦杰等分赃的(证据四(4))。
组织戡共总队的时间是1948年(证据四(1)),而郑冠岑早在1943年底便已脱离政界,专门从事教育工作,任县立图书馆长、民治日报社长,1947年成为一名普通的师范教师(证据五(1)(2))。也即,他丝毫为利用曾任党部书记一职来谋取任何特权。
第二,郑冠岑之罪状之二为:“恃反动势力压榨商民黄丽川、天成银楼五胶丰计黄金十斤以上”。
查曾玉霖档案证实:曾玉霖牵同恶霸布置武装,敲诈天成银楼与黄丽川两家金子几十两(证据四(2))。而郑冠岑1943年底便因看不惯争权夺利之争斗,放着官不作愤而辞职,反映了其知识分子的清高孤傲品质,加之从其出身,所受高等教育的个人品质上考虑亦无此可能。
第三,郑冠岑之罪状之三“解放后与卢魏奇(已平凡)组织特务煽动亲信郑棣溱,前往郑江匪部任秘书”。
查郑棣溱档案证实:郑棣溱从未提及郑冠岑煽动其加入匪帮之事,而郑棣溱本人则供认是郑江(匪部)四人到其教书处(童坊小学)要其当秘书的。查长汀一中1950年7月教员政治情况调查(证据六)表明,郑冠岑系长汀一中历史教师,而郑棣溱则为童坊小学(捕前为县公安局文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人曾相识。
最后,郑冠岑之罪状之四“私藏枪支交给曾纪汉,由其转交曾广擅上山为匪,攻打童坊区政府,杀死我战斗员郑XX等贰员。”
查曾玉霖档案记载:“煽动爪牙曾广擅……袭击我青岩四宝工作团,击毙我公安队两员。”
上述所谓四大罪状均无口供、交待材料,均无检举揭发材料,亦无审问笔录,没有证人证言,反之,证人曾玉霖、郑棣溱之档案中皆有上述材料,而曾纪汉、卢魏奇之档案已无处查询。证据查明对吾祖父之指控皆系张冠李戴,将他人所为之事误作吾祖父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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