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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恶霸”案刑事申诉状

“反革命恶霸”案刑事申诉状


郭国汀


【关键词】反革命、恶霸、证据
【全文】
  
  申诉人:郑X,男,27岁,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福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郭国汀律师
  我因郑冠岑“反革命恶霸”一案,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1951年11月15日之刑事判决,兹申诉理由如下:
  我是被告人郑冠岑(1951年被误当作反革命恶霸处死刑)之孙,据我的委托代理人调查掌握之原始证据,我认为对我祖父之指控毫无事实根据,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检举揭发材料或审问纪录,亦没有任何供述、坦白交待材料。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此案属冤、错案。特此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重审本案。
  余祖父郑冠岑出身于世代书香门第,自幼受到极为严格、良好的教育;其父郑克明系晚清进士,内阁中书;曾任汀州中学监督、县议事会议长、商会会长,是受人尊敬的知识分子。余祖父1924年毕业于北京中国大学法律专业,历任长汀县民众讲座厅主任委员、县立图书馆长、民治日报社社长、福建省四区训练班教育长、长汀师范国文教师,长汀一中历史教师,曾于1941年1月至43年12月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1943年3月至6月曾赴重庆中央训练所学习。他一生清廉正直,从未做过坏事。因看不惯国民党内部争权夺利、互相倾轧之争斗,于1943年底愤而辞职,从此完全依靠己之劳动挣薪维持一家大小生计。
  1951年1月因遭人陷害,余祖父被误当作“反革命恶霸”处死刑,祖遗房产全被没收(证据一)。我认为:对余祖父之指控、定罪、处刑毫无事实根据,没有任何证据,违背情理,违背当时的法律、法令,错误至为明显。
  一、 指控余祖父郑冠岑为反革命恶霸,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
  经查长汀县法院档案,仅由“没收反革命罪犯之全部财产者,…四十一,郑冠岑(恶霸)”之记载(证据一)。又查长汀县公安局档案1号、案卷1307号、郑X档案(案别反革命、类别恶霸)中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证系反革命或恶霸。卷内仅有郑冠岑本人手书自传一纸(证据二(1)),郑妻范秀珊保外就医申请书(证据二(2))和一份没有日期、签名或盖章的“罪状”(证据三)。换言之,本案没有检举揭发材料、没有审讯笔录、没有坦白交待供述材料、没有证人证言;也即没有任何证据。
  余祖父曾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是事实,但当时正是国共第二次合作抗日期间,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国民党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后又开始向停止内战、联合共产党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这个方面转变”。(《毛泽东选辑》P291)又查1956年3月10日中央10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是指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以后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者……,至于1946年解放战争前的,如有严重罪恶和民愤也应视为反动党团骨干论处。“…..(四)恶霸,指过去在城市或农村仲,依靠或组织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人民群众,罪恶重大,查有实据的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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