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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立法明确界定了农地流转的主体、流转的客体、内容和收益处分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无疑是有很大好处的。但正像当初片面推行家庭承包制度会带来一系列弊病一样,我们现在也不能过分夸大土地流转制度带来的好处,而要注意到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和地域性。广大农民在转让土地经营权后并不能当然地带来收益,这一点是与土地搞私有化行不通是同一个理。因而,土地流转解决的还不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相当低,即便在比例最高的江浙一带也不到20%的原因。但我们也看到,与土地私有化相比,土地流转首先没有动摇土地的所有权,这使得从整体上看,集体在土地承包和转承包中继续发挥着重大作用,经营方式可以通过农民之间的联合等方式来集约化经营;从个体上看,鼓励了农民自由选择权,保留了农民“给自己留一条后路”的想法以及保护了农民在从事其他工作时不丧失土地带来的收益权。
  因而,必须要强调的是土地流转要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广义上的“有条件”事实上涉及了一系列制度上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推行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
  第一,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同时,要深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大力培养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要改革农村户籍制度,打破身份的限制,改变农民的“恋土”观念,鼓励农民进入城镇安家落户,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清除农民离土后的后顾之忧。
  第二,与农村土地流转直接相关的是生产方式的改变,虽然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在农户间进行,但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离开土地的农民会越来越多,工商业投资开发农业的势头也会随之而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仅仅是公司带动农户,采取订单农业的方式,而不是也不能是公司替代农户,否则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
  第三,农村土地的流转直接涉及农民的经济利益,其中对土地的估价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因而,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需要区、镇、村三级的正确引导,可以考虑由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中介组织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对外发布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沟通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帮助办理流转手续,同时为承租者提供信贷、技术、物资等服务,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土地流转与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双赢”。
  第四,土地流转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使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使农村土地的效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农民的收入得到大幅度提高,缩小城乡的差距;但一旦在具体实行上出现偏差,也会使农村的土地出现实质上的兼并,集体财富的流失和贫富差距在农村中的拉大等。这既要求各级政府按照“三个代表”思想,贯彻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又要求主管人员熟悉并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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