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据今年11月8号,《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通知》 中指出,“一些乡村推行地土地流转,存在着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比如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这些问题引发了很多矛盾,也给农村腐败之风创造了客观条件。
事实上,制定一整套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体系不但成为必要,而且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四、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政策与党中央前些年为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相关。1993年,中央决定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期由原来的15年再延长30年不变,1997年要求把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落实,解决了承包期过短的问题。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延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去年中央进一步提出,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把多年来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农村土地政策规定法律化,制定《土地承包法》已成为接下来必须要做的一项重大工作。
从1998年底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始了《土地承包法》的起草,历时四年,数易其稿。2002年8月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被誉为中国掀起了第三次土地制度大变革。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这部法律的具体规定。该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五节则专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五个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发包方在合同期间所应遵守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流转书面合同,并对合同所应包含的七个格式条款做了归纳。第三十八条流转的登记制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承包关系不变、互耕和承包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这一条明确表明,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规模化生产将走上一条合法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则旨在鼓励农民能够放心对土地加以投入,从而即便在转让时也能得到相应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