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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与政府公信力——对中国诉陈正平(914投毒)案的初步研究

  讨论这个问题是完全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在美国,一切经过开庭审判的案件,都在法院中存在一份向任何人公开的档案,所有人都可以去查阅,除了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私密性信息之外,其他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法院不会藏起来,不让人查阅——这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这是他们的司法传统,一种深入民众意识的惯习,因此他们甚至根本不需要这方面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约束他们公开司法信息。而我们的司法公开只是写在法律上的四个字而已!最高法院2002年11月15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民事案件终结以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可以查阅案卷——更不必说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人!因此,中国所谓的“司法公开”实际上是一个“虚词”,民事案件尚且如此,刑事案件则更是可想而知!鉴于此,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下,我们必须讨论有关司法信息公开的操作性规范。
  因此,在司法公开领域应当有具体的规范,以确定人们可不可以公开查阅庭审材料?如果可以,在什么阶段可以查阅?查阅的范围是什么?查阅之后是否可以以复制形式或者摘录方式带走?不同类型的案件,其司法信息公开的标准和渠道是否有差别?如果申请公开人对于案件的司法信息公开中的具体问题有异议,法律将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如果某些司法信息不可以查阅,那么理由是什么?发生争议如何解决?等等,同时这里的司法信息是一个普遍性概念,即不仅仅包含了公诉案件也包含民诉案件及其他所有类型案件。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有实证的研究基础,而后才有可能制定出合理的规范,保证司法机关履行司法信息公开的义务,满足大众的知情权。
  结语:政府如何获得人民信任?
  先秦典籍《国语·周语·邵公谏厉王饵谤》中就提出言论自由将使人民和国家财富同步增长,其真知洞见堪为叹止。西方经典的经济学理论也早已证明对新闻的恣意控制将降低社会的总福利,宪政制度的实践和理论也表明恣意控制新闻将导致对人类基本自由的侵犯,恣意控制新闻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政府对言论的事先限制。但是,今天的思想家们早已证明,人民仅仅拥有新闻自由、表达自由,还是无法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如果政府可以将其行为过程完全保密而不对公众公布,那么“保密使得政府可以通过对特定领域知识的排他性占有,来扩张自己的权力”(斯蒂格里茨,1999、1,《环球法律评论》2002秋季号,页263)因此,为了使得政府行为能够被人民信任,就有必要要求政府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信息公开能够打消人民的疑虑,杜绝不实谣言的散布,因此作为政府而言,只要出于公正之心,则不怕公开信息,在许多情况下,中国无论地方还是中央政府的行为不喜欢向民众公开,未必就一定是心中有鬼不敢公开,而是另有它因。
  例如,不少政府官员继承着中国文化中含蓄的传统,不肯将与自己相关的事情过度地让外界所知,这同时也是因为他们的职业素质中缺乏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加以区别的观念,也就是缺乏这样的基本宪政观念:在公共领域内的行为应当接受大众的监督。同时,中国历代官治民模式的政治思维还难以在大众之间根本性扭转,官本位意识使得政府习惯了被过度关注和娇宠,因此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就首先只考虑自己的便捷或者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甚至拒绝考虑他们所应服务的人民利益,这导致在许多情况下,愿不愿意公开信息成为官员施展自己权力、检验自己权力大小的一种表现方式:“我什么坏事也没做,但就是不想告诉你们。”他们常常不必思考人民是否满意,因为中国民间社会力量还很微弱,不足以对政府的非法行为构成真正的制约。《汉书·刑法志》里说,春秋时,“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理由是“先王办事都是按照固有的原则办,而不预先颁布法律。现在你将法律公布了,老百姓都知道了,就会起争抢之心,这样就会不利于治理…”可见那时政府力量的巨大——随时可以生杀予夺,人民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法律!而且这种思维方式随着时间的流淌,两千多年来成为了一种顽固的文化基因,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妨碍了人民的生活。政府虽然在短期内似乎工作便利,如鱼得水,可以轻松自如地对付人民,但是这种状况必然是短暂的,明智的政府不会鼠目寸光,只顾眼前利益,它会认为获得民心才是头等大事,而如实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告诉人民,则必然获得信任,获得民心——因此西方就有人不仅仅视信息公开为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视之为一个大众心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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