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与政府公信力——对中国诉陈正平(914投毒)案的初步研究
萧瀚
【关键词】信息公开 新闻自由 行政公开 司法公开 司法独立
【全文】
信息公开与政府公信力
——对中国诉陈正平(914投毒)案的初步研究[1]
萧瀚
官可使由之
亦可使知之
引 言
2002年9月14日,在中国,在大陆,南京汤山镇发生了一起特大投毒事件。根据官方后来的报道,汤山镇作厂中学和东湖丽岛工地部分学生和民工因食用了油条、烧饼、麻团等食物后发生中毒,中毒人数300多人,死亡42人,经化验食物中含有违禁鼠药毒鼠强,警方初步认定此案系人为投毒案后,立刻展开侦破工作。9月15日凌晨5时,犯罪嫌疑人陈正平被抓获,9月17日,陈正平交代了作案经过,9月30日上午8:30,南京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方起诉陈正平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正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陈正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院授权,核准对陈正平的死刑判决。2002年10月14日,陈正平在南京被执行死刑[2]。
此案即震惊中外的“914”特大食物投毒案,出于分析的需要,本文将它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陈正平投放危险物质案,简称中国诉陈正平[3]。如此性质恶劣影响巨大的大案从案发到审结并执行,总共只花了一个月的时间,其司法过程之神速高效实在罕见,这似乎是好事,似乎是超光速的正义而不是木腿正义(即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但是,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我又对这样的神速高效有所疑虑:象这样的大案为什么公众能够获得的信息量如此之少?从陈正平被抓获到处死的整个过程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都合乎法律的规范吗?如果陈正平的家属或者如我等“多管闲事”者有疑问,官方提供了什么渠道可以解答这些疑问?如果没有这样的渠道,如果疑问无法解除,或者更加极端的说法——陈正平被冤枉了,怎么办?政府行为公开与司法独立以及司法正义之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中国需要不需要设置具体可操作的行政行为、司法公开制度?人民苦苦希求行政公开、司法公开,而官方很不情愿,难道行政公开、司法公开仅仅是有利于人民而对政府毫无益处,甚至是坏处吗?
诸如此类,可谓百感交集,可是无论多少“感”,最后只集中到一感:政府要杀一个人太容易了,只要它想。正是因为这一“感”,我物伤其类,兔死狐悲——理论上说,在一个政府行为不公开的国度里,任何人都可能被秘密逮捕、秘密审判、秘密关押乃至秘密处决,因此学界已经有无数人在呐喊:行政行为应该公开,司法应该公开;以司法公开促使司法独立。诸如此论,闻声百里。本文的目的是试图通过一个典型的新闻管制事件,以分析具体案件的方式探讨政府行为公开化的操作性规范,因为理念再漂亮美好,倘若“只能远观不能亵玩”,那也未免太奢侈了。
关于中国诉陈正平案——我们知道多少?
根据目前各类媒体对中国诉陈正平案的报道,以及网站媒体信息量开放度大于报纸杂志媒体的现状、并且集中了各种纸媒信息的特点,还有新浪网在大陆门户网同行中的权威地位,本文所依据的本案新闻资料主要以其为据。那么根据新浪网上的专题《南京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中的新闻资料,目前本案被关注的时间段为2002年9月14日13:59发布的第一条新闻《南京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 已有多人死亡》到2002年10月16日19:23发布的最后一条新闻《抓获南京投毒案案犯陈正平的乘警荣立一等功》,共历时33天,在这33天里,从案发到被告人陈正平最后被执行死刑,各大媒体发表的与食物中毒及毒鼠强相关的公开报道共95篇,其中直接与“914”大案相关的报道占53篇,公开发表在纸媒体的评论文章四篇,涉及的媒体遍及全国各地。上述数量的报道必定不是涉及此案的全部报道,但是根据中国媒体管制的现状,即使有未被收集在内的其他媒体报道,在内容上与上述报道差距甚大的可能性并不存在,也就是说,要了解中国大陆媒体对“914”特大食物投毒案的报道情况,上述95篇新闻稿大致已经足够(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还搜集使用了其他国内网站上与此案相关的部分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