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原、被告是法庭论辩的当然主体。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从属于当事人,因此也是辩论主体。
原告相当于辩论赛的正方,其主要责任是提出辩题和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否则就要败诉。在特殊侵权案件中,如环境侵权、医疗事故等案件则由是被告主要承担证明责任。被告相当于辩论赛的反方,其主要责任是就是反驳原告。当然,被告可以反诉,提出新的辩题,发动一场新论辩。
4、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同被告具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以,它也是法庭论辩的主体。第三人的角色在论辩方面与被告差别不大。
5、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论辩中的地位。
除了上述法官、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是法庭论辩的主体外,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是主体。证人不是法庭辩论的主体,其所作的证言是客体。因为证人证言同其它证据一样是被论辩对象。证人没有询问权。证人反问时只会导致警告:是我问你,而不是你问我。同样鉴定人也一样,其制作的鉴定结论是论辩的客体。
三、 法庭调查阶段的论辩:
1、 原告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是原告提出辩题,发起论辩攻击的第一次发言。原告提出的辩题是法庭最后裁判的针对的唯一依据。即裁判结果只能针对于此辩题,而不能在辩题之外裁决(除了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因此,起诉状的书写是极为重要的。
《民诉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诉讼请求必须具体而不能模糊不清。从论辩角度讲,诉讼请求相当于辩题。只不过法庭论辩的辩题是由原告提出,而论辩比赛的辩题由组织者提出。从辩论规则看,辩题一旦确定,就不得更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2款指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就意味要延期开庭。对原告是不利的。因此原告务必认真确定诉讼请求。如在侵权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没有具体数额。这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第3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是不能立案的。即是法院立案也会受到被告攻击。此外,由于赔偿数额与诉讼案件受理费的多少有关,也不可漫天要价,最终落个得不偿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