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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庭论辩的研究(一)

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庭论辩的研究(一)


侯领献


【关键词】法庭论辩 法庭盘问 代理词
【全文】
  

  目录
  一、 民事诉讼法庭论辩的含义及研究意义
  二、 法庭论辩的主体
  三、 法庭调查阶段的论辩
  四、 法庭辩论阶段的论辩
  五、 法庭论辩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六、 法庭盘问和回答
  七、 裁判与法庭论辩的辩题、诉讼请求的关系
  八、 关于生活经验和逻辑的论辩
  九、 代理词新论


  

  一、 民事诉讼法庭论辩(以下简称“法庭论辩”)的含义、证明标准、意义:


  

  1、 含义:法庭论辩是指在审判人员的指挥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的发言。因此,法庭论辩的内容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包括二审)、反诉状的写作,以及对证据质证的发言,代理词以及法庭盘问;但不包括在法庭调解中的发言。以上是总结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定义。


  

  2、研究意义:研究法庭论辩有没有意义,有多大意义?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我国法律界,有许多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法庭论辩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是走过场。我不否认这些社会病态现实。但我要说:法庭论辩是法律理性本质的的具体表现,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和实体正义的载体。如果法律也象政治和商业活动一样,需要依靠权术、幕后交易和金钱实力,那法律就毫无公正可言,这样的法律和他们的执行者早晚要被历史抛弃。从某种上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弱者制定的,就是最强者也可能身陷困境无力可施。舌头是所有人最后的依赖力量。如果一个人连上法庭公平讲理的权利也被剥夺了,那法律就不复存在。从历史来看,我国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法律与经济甚至政治都在不断完善。法庭论辩的作用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不但表现在实践中,而且也必将促进我国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改革。


  

  《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辩论权。因此在诉讼中要充分行使辩论权,就必须坚持必辩原则。在现实中,法官限制当事人的辩论权违法的。此外,“哪怕你同意对方的说法,也应该想办法削弱其重要性,这样就使其对听众和裁判的影响变小。”([英]特里华·萨塞尔编著《正方与反方:辩论者手册》第8页,光明日报出版社和中央编译出版社联合出版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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