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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和完善民商法律体系的创新思考

  5、期间与时效。该部分主要是规定那些能够一体适用于民事和商事领域的带有共性的期间及时效问题,也就是期间与时效的一般性规定。其中所称时效是专指的消灭时效而言。至于取得时效,应当放在物权法中去规定。
  三、中国未来民商法律体系之构成与“总纲”之地位
  (一) 中国未来民商法律体系构成示意图
  
  
  
  
   民商法律总纲
  
  
  
  
  
  
  
  
  
  
  
  
  (二)《总纲》在未来民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如图所示,《民商法律总纲》作为总揽民商事法律全局的纲领性文件,是统帅和指导我国全部民事和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最高层次的法律,它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实施,具有在民商法领域的基本法地位,我们甚至可以把它称作“民商事领域的‘宪法’”。一切民商事其它法律法规都应当以它为基准。它是保证我们国家民商事法律统一的关键所在。《总纲》里的民事通则和商事特则,则好比是《总纲》的两只手,它们各自抓着自己方面的单行法。它们在各自的方向上起着总揽的作用,各个单行法则具体就不同侧面、不同特定领域实现着《总纲》所规定的任务和要达到的目标。这里特别值得提请注意的是,我们这样的立法实际上是既借鉴了德国法系,又借鉴了英美法系——我们并不鼓吹随意引用英美法的与大陆法大异其趣的概念体系,在行文表述、概念原理的使用和含义上,我们都是使用的严格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德国法系的理念,而在形式上我们却可以学习英美的某些法律成文化的做法,使这些法律文件既可以分散,人们分别就各自的需要查找使用,也可以编制成数字化信息,为人们提供检索上的方便。这样的体系构成,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可以称之为“民商法律合典”。
  
【注释】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73—75页。
参见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264页。
马克思著《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一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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