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通则部分。这部分主要规定一些传统民法典中有关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法渊源等内容。在传统德国式民法典总则里还包括作为民事权利一般客体的物,我们认为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客体,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因此在民事通则中间夹杂客体的规定一方面不能穷尽一切客体而显得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又实际上起不到对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指导作用,不如留给各个相关法律去解决,比如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的客体,在债权法中规定债权的客体,在婚姻家庭法中规定婚姻家庭权利的客体,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等等。我们还建议在民事通则中增加明确界定民事法律渊源的内容。我们所设想的民商法总纲统率下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表现为一个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因此如何判断哪些法属于民事法、哪些法属于商事法就成为一个影响法律适用的大问题,故而需要在民事通则中专门对民事法律作一个界定,便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样道理在商事特则中也要明确哪些是商事法律。
3、商事特则。顾名思义这一部分就是要把人们认为有必要划清界限的有关商事的独特法律精神表现出来,其目的就是为发挥商事法独特的作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活动的蓬勃发展。我们认为该部分可以借鉴传统民商分立国家商法典的总则编,主要包含商事主体及其认定、商行为及其认定、商事代理、商业帐簿、商事法的渊源等内容。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界定商事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核心概念,既要把它们准确界定清楚,又只能限于一般性规定,而具体的规范诸如公司、合伙等各种商主体,运输、仓库、行纪、保险等各种商行为的任务则留给
公司法、合伙法、
合同法、
保险法去完成。这一部分还需要特别指明商业惯例和行业习惯、标准的法律地位。我们认为,商事法律之不同于民事法律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其实就是商事活动更注重行业习惯、商业惯例的遵守,这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摸索和积累下来的行之有效的一套特殊规则,是商人们自律的一种表现,有利于推动商事活动的开展,便于实践的操作。我们应当在《民商法总纲》中给予它们应有的尊重。
4、民、商事法律的相互关系及适用规则。这个部分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要说明民、商事法律的相互关系。商事法律虽有独立性,但仍然要在《总纲》的指导之下,当商事法律不足时,还是有必要借助于民事法律来补充,所以我们还是把商事法定位为民事法律的特别法,当商事法无相关规定时,应适用民事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总纲》规定的基本原则。第二要说明民商法律在具体适用时所应遵循的几个基本规则如优位法优于劣位法规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后法优于前法规则、强行法优于任意法规则、例外法优于一般法规则、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规则等。 该部分还要解决民商法律的解释和类推适用规则问题。第三要解决的是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国际私法规范。这部分应当具体包括中国的冲突规则、区际冲突规则、中国对加入或批准的国际民商事公约、条约、协定等的效力的认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