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和完善民商法律体系的创新思考

  第三,可以减轻立法的工作负担,降低立法成本,实现民商立法的高效率。制定民商法总纲并修订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大大降低实现民法科学化的成本,进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中国民商法科学化的进程。
  第四,制定民商法总纲,修订各单行民商事法律,不仅可以全面实现民法典的各项功能,甚至还会完成得更好。例如人们过去一向认为民法法典化有利于避免立法上的重复和冲突,有利于精简法律法规条文、有利于保持法律法规条文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可事实告诉我们,即使有了法典,单行法律法规也还是大量存在。而且在我们看来,没有法典化的民商事法律,修改起来、补充起来还更方便,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至于说保持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其实法典化只是达到这些目标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分散的民商事立法并非不能达到这些目标,只要我们在立法上再下些功夫,再深入一些,再周全一些,我们一样可以实现法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也一样可以防止法律之间的冲突。
  第五,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理论上的纷争。既然民法学界对于如何制定民法典、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是德国结构模式还是法国结构模式还在争论不休,尚无定见,而这些争议势必又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民法典的制定。即使在这些问题上达到统一,我们也还不能不考虑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事实。既然如此,那我们为什么不干脆放弃制定大而全(实际不可能全)的民法典的计划,因地制宜、因需制宜、因时制宜的制定一个民商法律总纲,修改各单行法律以避免这些纷争呢?
  第六,避免大法典的诸多弊端。实践必将证明,不搞民商法典,只搞一个民商法律总纲,使得民商法能具有更好的弹性和张力,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典僵化保守的弊病,让它得以与时俱进,保持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新形势的强大而灵敏的适应力。
  其次谈谈对制定《民商法律总纲》的设想。
  我们设想的《民商法律总纲》是一个总揽民商事法律全局的带纲领性的文件,它的基本架构包括:民商法律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包括制定根据、任务、民商法基本原则等)——民事通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法律渊源)——商事特则(包括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代理、商业帐簿、商事法律渊源如商业惯例、行业规范等)——民、商事法律的相互关系及适用规则——期间与时效的一般规定。
  1、民商法律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有关民商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大陆现行《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我国民法的任务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除了在用语上有瑕疵之外,基本精神到现在甚至在今后一个时期也同样是适用的,所以在《民商法律总纲》里我们可以保留这个内容。关于我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除了已被公认的平等原则、公平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守法等原则之外,还可增加有关禁止权利滥用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