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制定《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的构想
首先我们谈谈制定《民商法总纲》和完善各单行民商法律的意义。
我们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商事法律完善工作中,放弃试图制定一部大而全的或者完整的民法典或民商法典的设想,转而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样态,一方面制定一部在功能上总揽民商事活动基本原则和民商法律通则,类似于现行《
民法通则》的法律文件,我们称之为《中国民商法律总纲》,另一方面则对于现有的各个单行的民商事法律进行整理加工,查漏补缺,分别加以完善,使之相互协调,形成民商单行法的系列,从而建立起一个在《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统率下的以各单行民商事法律为支撑的民商事法律网络体系,作为这个体系的各个组成分子的单行法基本不需要重新编纂,它们既可以汇编到一起,又可以相互独立。我们认为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最为贴近中国目前的现实法律生活。我国的民商法起步较晚,中间又历经曲折,近二十多年才得到长足的进步,虽然理论界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不可否认的是以《
民法通则》为龙头的以单行民商事法律为骨干的立法在我国的改革和经济建设实践中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目前经过大家的努力,我们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化民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们所要做的主要应当是使我们的民商立法更加精致、更加和谐、更加符合现实的需要。这些又并非法典化所能胜任的,相反,如果我们过分集中精力于统一大法典的制定,必将会造成在大框架上贪多求全,而在小的环节上就难免因注意力不集中而纰漏百出,不能解决当前民商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所以我们主张只需要制定一个民商法律总纲。因为它框架可以小一些,内容可以原则一些,当然要比较精致、系统一些。这样我们就可以花更多精力来改造现有法律,让它们更能适应现实生活的要求,更具操作性。
第二,符合法典化与后法典化发展的实际。如所周知,法典化运动乃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产物。自然法学派理性的动机“导致了法律变革,导致了理性与民法传统结盟,促成了官方编纂法典”,试图通过这种理性的设计,穷尽现实生活的一切方面,以供人们共同遵守,然而现实生活的错综复杂和千变万化,绝非几个思想家、理论家所能穷尽的。因此,企图将人们的一切活动都纳入到一部法典之中的雄心壮志几乎从来就没有真正实现过,实际上也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尤其是在资讯、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民法典越来越受到来自高速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生活的挑战,所以各国的许多民法学者认为20世纪后半叶已进入“后法典化时代”,对法典化提出了合理的质疑,法典化的一个重要好处就是便于查询,但随着时代演进而大量出现的单行法逐渐侵蚀着法典,使它的这一优点不再突出,反而因为当今互联网技术和其它信息技术的勃兴,人们已经可以非常方便的利用各种科技手段检索自己需要的信息,当然也可以利用这些手段来查找所需的法律规范文件,即使没有民法典,我们仍然可以很便捷的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搜索相关的法律,简而言之就是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信息技术简化了我们找法的过程,我们完全可以在不实现民法法典化的情况下实现便捷的“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