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和完善民商法律体系的创新思考
余立力
【关键词】法典化反思;民商法律总纲;民商法网络
【全文】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制定民法典的努力,不过由于政治经济大环境等历史原因几起几落,终于搁置。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早日健全。制定民法典的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作为民法理论工作者,我们也热切的盼望着中国能够早日健全民商事法律体系,制定民法典也一度是我的最大心愿。
然而,当我们从一片呼唤制定一部足以傲然于世的中国民法典的喧闹声中冷静下来,审视民法典在世界范围的历史发展以及中国的民事立法实际,我们觉得似乎有必要重新考虑制定民法典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了。
一、关于完善中国民商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首先谈谈有关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
在制定和完善我国民商法律时应当遵循哪些指导思想,学者们已经有许多见解,例如坚持私法自治、 保护人权、维护公正、保护消费者、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等 。我们认为,在实现中国民商法现代化和科学化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是:维护正义与公平、保护人权、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适应社会关系变化的要求利于对其进行有效调整等。
所谓“正义”,按其首创者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将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的取向”,作为一种主观向度,它不仅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态度,也是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 正义和公平从根本上说都是人们利益和价值的衡量,以资源的合理分配为其规范本位的现代和未来的立法毫无疑问首先必须确定以正义公平为其指导思想。
保护人权和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是民商法担负的又一重任。对人权的保护绝不仅仅是
宪法、
刑法或者国际法的事,一套科学现代的民商法律才真正是人权的基本法律保障。因为人权首先表现为生存权、发展权,生存与发展权落实到每个自然人身上,就是每个民事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民商法能够为自然人、法人提供人身的平等地位,提供财产的动的和静的两方面的安全,能够为人们参与经济、发展自身提供广阔的社会舞台,所以我们说,民商法天然应当成为人权的有力推动者和保护者。同时通过对人权的保障,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迸发出极大的生产热情,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大发展。
我国民商法的现代化、科学化需要我们在制定民商事法律文件时特别注意法律的进步性,法律应当适度超前,而不能永远被动的落在时代后头。为此我们不仅需要增强敏锐的洞察力,时刻关注社会经济的最新动态,而且需要时刻留意最新的科学技术成就,我们正处在一个科技剧变的时代,许多新技术的运用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极大地冲击和改变了人们对社会的传统认识,这一影响的结果便是民法不得不想办法来解决很多因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这些都需要在民商立法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或者至少应当给将来立法解决这些问题预留下适当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