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受案范围将不利于从宏观上加强对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干预。众所周知,一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比某项据这些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大很多。前者造成的影响是全局性的、整体性的,后者则是局部的、个别的影响。靠对后者提起诉讼是很难完全消除前者可能造成的全局性的、整体性的有害环境影响。而且,还会造成重复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的判决之间容易出现矛盾,降低工作效率,增加法院的负担。鉴于此,我国应当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诉讼费用承担之比较
为减轻公众因提起公民诉讼而承担的负担,鼓励公民运用公民诉讼这一方面武器,美国环境法律对公民诉讼的费用做了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即法院如认为合适,可将按惯例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包括合理数额的律师费和专家作证费)判给被告承担。
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鼓励公民积极运用司法武器来维护本人及公众的环境利益。
六、结语
目前,我国环境方面的诉讼比较多的是因污染破坏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之诉。这种诉讼实质上是一种消极、被动的保护环境的方法。相对而言,通过行政诉讼干预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则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保护环境的方法。这种干预还可以促使公民、行政决策人员的环境意识提高;特别是促使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预防和减少行政行为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做到防患于未然。
目前,我国正处于环保运动大规模兴起的初期,有关的环境诉讼也主要是损害赔偿之诉。预防、减轻行政行为给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环境行政诉讼尚不多件。这与我国“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是不相符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今后我国应在有关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尽可拓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大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以预防和减轻行政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1、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PP196-208. 2、UNEP. Environmental Law Training Manual [M]. Nairobi.1998.PP 295-306. 3、[美]罗杰·W·芬德利等.环境法概要[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PP1-12. 4、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P196.204-210. 5、曾昭度.比较环境法研究[D].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1998.PP24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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