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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WTO保障措施及中国的保障措施法律问题初探

  二、保障措施的由来
  现代的保障措施的出现缘起于美国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项目法案。在这个最初的项目中,已经有了保障政策的雏形 。1943年美墨互惠贸易协定中的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规定了在进口增加时,并且可以表明将损害国内竞争产业,允许暂时对进口采取的边境壁垒。而后由美国要求加入了GATT1947中,成为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一直沿用至今。并且,美国和其他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也都有包括保障条款的法律。保障措施成为国际贸易体系中最重要的保障机制之一。
  三、 保障措施的特点
  同为贸易救济手段,保障措施同反倾销比较,有以下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相同点:
  第一,它们都是国际贸易体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行政措施,
  第二,他们都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是倾销)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第三,它们都以国内的相关产业受到损害或威胁为发起的起因,
  第四,措施的采取都要求损害和进口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同点:
  第一,反倾销针对的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某种特定的产品,但对各出口国是一视同仁的,
  第二,反倾销国对被反倾销国是不给与补偿的,也不允许报复,保障措施对某些对象国可以给与补偿,甚至允许报复,
  第三,反倾销不存在磋商,保障措施存在,
  第四,调查内容不同,反倾销既要调查损害存在的情况,还要调查倾销幅度等事实,保障措施则只要调查损害情况。
  四、 GATT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规定
  广义的保障措施条款(也称逃避条款或免责条款),是指成员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少或免除的义务,而不必承担责任的规定。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中,起保障作用的条文有: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数量限制)、第6条(关于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安全例外)等。但通常人们所说的保障措施指的是总协定第19条:对特定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Emergency Action on Imports of Particular Products)。
  GATT 第十九条 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
  1.(甲)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因一缔约国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的威胁时,这一缔约国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乙)属于优惠减让对象的某一产品,如在本款(甲)项所述情形下输入到一缔约国领土,并因此对目前或过去享受这种优惠的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时,经这一另缔约国提出请求后,输入这种产品的缔约国可以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对这种产品暂停实施所承担的有关减让,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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