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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

  1.根据《解释》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最长起诉期限不得超过2年,故本案最长诉讼期限为2年。
  2.本案原告于1994年4月1日起,就知道颜孟秋从被告处获得了个人名义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即从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或从1997年10月1日起),期限已经超过了2年。
  3.即使是减除因民事诉讼而耽误的期间,也超过了“2年”。《解释》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案自1995年6月至2001年1月,这段时间是因为民事诉讼而耽误了原告的起诉期限,那么,合计算来,也超过了“2年”,即从1994年4月1日到1995年6月有1年零2个月,再加2001年1月到2002年2月有1年零1个月,二者合计为2年零3个月,超过最长诉讼期限2年。
  三、本案起诉期限应适用“20年”,本案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1.原告不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被告在给颜孟秋办理产权变更时,因为原告只是与其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也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2.本案涉及不动产。根据《解释》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
  3.本案从第一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1994年4月1日起算,未达到20年。所以本案未超过最长起诉期限,法院不应以此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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