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
赵德关
【关键词】起诉期限
【全文】
本案起诉期限究竟应如何计算?
-与刘耀华律师商榷
李立明 赵德关
《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6日第3版刊登了刘耀华律师《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文(以下简称《刘文》,详细内容见附文),对颜达明夫妇诉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一案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进行了探讨,《刘文》认为该案应适用20年诉讼时效,在此,笔者不敢苟同,谨以拙文求教于刘律师。
一、关于案情
颜达明夫妇一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共有两次,一是1994年4月1日和1994年5月8日的颁证行为,颜孟秋分别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二是1997年10月1日的过户登记行为,市国土局和市房产局为颜孟秋与港鹏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原告颜达明夫妇的起诉时间《刘文》并无记载,综合全文来看,应该在2000年3月10日之后。也就是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于2000年3月10日前,起诉发生于2000年3月10日之后。
二、《刘文》关于起诉期限的表述
本案在起诉期限计算上,《刘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原告起诉已超出“1年加3个月”的期限,应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司法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废止;观点二,认为原告起诉已超出“2年”的起诉期限,应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观点三,认为原告起诉应适用“20年”诉讼时效,故应予受理。法律依据是
《解释》。也就是说,前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意见》,后两种观点认为应适用
《解释》。
《刘文》持第三种观点,并对前两种观点进行了批驳,然而笔者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刘文》认为应适用20年诉讼诉讼时效的理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