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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登记效力与当事人私下协议效力的冲突——评王传典、祁小平诉王伟撤销房屋赠与案*

房屋赠与的登记效力与当事人私下协议效力的冲突——评王传典、祁小平诉王伟撤销房屋赠与案*


肖刚


【关键词】房屋赠与;登记;法律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
【全文】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传典、祁小平。
  被告:王伟。
  委托代理人:肖刚,系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原告于1996年8月2日私下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一份,载明:原告将房屋两套赠与被告,但该房屋由原告出租,收益由原告分配;原告参与赌博、吸毒时,丧失收益权,被告参与赌博、吸毒时丧失所有权;原告于1996年8月6日将其名下房屋两套无附加条件赠与被告,同日在未办理公证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手续。原、被告于2002年1月因收益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未办理公证及被告违反《房屋赠与协议》为由,请求宣告赠与无效,收回房屋所有权。
  二、审判
  被告答辩认为:房屋赠与一经交付便不能撤销,公证与否不影响赠与关系的成立;《房屋赠与协议》系私下协议,未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双方书写的《赠与书》及《受赠书》的意思表达清楚明确。原告将房产赠与被告,应当办理公证证明,但其房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的赠与、受赠行为,为被告办理了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不服,以原理由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结案②。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均有不同意见。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外,有人认为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认私下《房屋赠与协议》有效,并判决撤销赠与,赠与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评述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房屋赠与未经公证是否有效;其二,私下《房屋赠与协议》与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赠与书》及《受赠书》内容不同,应当采信哪一个。现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探讨如下:
  (一)房屋赠与未经公证是否有效的问题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128条之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可见,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赠与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而,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意见》、《民法通则》均未规定未经公证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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