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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郭国汀


【摘要】  一审毫无根据地认定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为责任险,因而驳回原告诉讼;二审维持原判;但判决书日期竟在二审开庭日期之前,亦即本案二审实际上的未审先判!我认为本案属十分典型的错案。

【关键词】人身险、财产险、责任险
【全文】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关于“驾意险”属责任险,原、被告之间未产生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缺乏根据的,因此而作出的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九八七年以前驾意险属什么险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
  一、 一九八七年以前驾意险属特种人身险
  本代理人在一审代理词中对此问题已作过详尽阐述,兹罗列要点如下:
  1、 驾意险的前身是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仅是把责任范围缩小,把保险费率提高,这是因为驾驶工作比一般职业有较高危险性之故,其性质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变。
  2、 (84)闽保内字第458号寄发《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的通知第二点:“本特约条款发生保险费应列入人身险帐务核算,并在人身险业务报表上体现”。这是驾意险属人身险的最好的解释,如果说可以把财产险的保险费列入人身险帐务核算,并在人身险业务报表上体现,这是十分荒谬的,情理上不通,逻辑上矛盾,只能是自欺欺人之谈。
  3、 驾意险特约条款的背面条款明确地把驾驶员作为被保险人,进一步说明了驾意险的人身险性质,因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投保人而不可能是驾驶员本人。
  4、 值得一提的是:1989年8月23日省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处的函不具有终结性证据效力。因为:
  (1) 作为一个业务处无权就公司的文件做出有效解释;
  (2) 该业务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而难免做出有偏见的解释。因为被上诉人曾专程赴省城与该处协商对策。
  (3) 该业务处的解释直接与(84)闽保内字第458号文精神相悖。即使如今驾意险已被“车上人员责任险”取代,也得不出1987年以前驾意险属于财产险的结论。
  5、 值得提请法庭注意是:本代理人于1989年11月23日,再次走访了省保险公司人身险处的汤彪副处长、张盛平副处长和王斌科长(三人都是经济师),他们均证明1987年以前驾意险属于人身险。驾意险是直到1989年才基本上划归国内业务处的(详见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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