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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

  税权也是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学者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事实上,税法学上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解释为各类不同意义上的税权如何有效配置的问题。”[29]同时,税权也是一个在税法学界使用比较混乱,含义极不明确的概念,很有对之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必要。如果把税权做最广义理解,那么,一切与税收有关的权利都可以囊括在这一概念之下,在税权理论下可研究的问题就太多了,包括了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以及国民的税收权利等各个层面、各个方面的权利。因此,对税权这一概念很有研究的必要。《税法学原论》虽然对纳税者的基本权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且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没有论及税权这一概念,对这一概念所可能包含的其他理论问题,也没有进行论述,应当说,这也是本书应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税法意识主要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税收、税法和税法现象的认识、态度、评价和信仰,是根植于人们心中的对于税收和税法的主观意识与观念。[30]对于税法意识的研究也是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税法意识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国的税收收入,影响着人们对于税法的遵从度,税法意识对于一个国家建立什么样的税收制度、税收立法以何为宗旨、如何进行税款征管、怎样使用税款以及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税法学原论》基本上没有论及,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提出来,这也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税法的特征和价值也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中比较重要的理论问题,税法的特征是与税法的地位和体系相联系的一个理论问题,它所要解决的是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相比较所具有的独特之处。深刻、准确揭示税法的特征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法的地位、体系和本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法的价值是与税法的作用相联系的一个基本范畴,它所要探讨的是税法作为一种客观事物或社会现象对于相关主体,如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等所具有的效用。对税法价值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可以加深我们对于税收法律主义的理解,可以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法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以及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中所应当发挥的作用。对于这些基本的理论问题,《税法学原论》基本上没有论及,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许多具体的观点与论述仍值得商榷
  《税法学原论》对许多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都给予了深入、系统的探讨与论证,提出了许多具有学术价值和借鉴价值的观点,但其中的具体观点也不乏值得进一步商榷之处,本文试举出几例以资说明。
  关于税法的体系,《税法学原论》从两个角度来探讨,一是“理论上的税法体系”,一是“实定法典的两种模式”。所谓“理论上的税法体系”,“是抛开各国实定法典体例,按照租税法律关系的性质,从理论上勾画的体系。”实际上就是我们所探讨的税法的部门法体系。而实定法典的模式实际上是我们所探讨的税法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或税收立法体系。北野教授认为:“与租税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对应,可以将税法分为租税基本法、租税实体法、租税程序法、租税救济法和租税制裁法五个部分。”[31]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方式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租税基本法是税法规范性文件的意义上来使用的,而不是从税法部门法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在税收基本法中不可避免地要规定关于租税实体法、租税程序法、租税救济法和租税制裁法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在各部门法之间产生了交叉与重叠,与科学的部门法的划分要求不相符合;其二,把租税救济法和租税制裁法作为税法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就产生了税法与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制裁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之间的交叉与重叠问题,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交叉与重叠以及租税救济法和租税制裁法能否相对独立,都是值得商榷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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