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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

  
  二、《税法学原论》作为社会科学著作所体现出的特点
  
  (一)政治立场与学术研究的融合
  《税法学原论》这部著作很好地把政治立场与学术研究融合在一起,用政治立场来指导自己的学术研究,在学术研究中体现出自己的政治立场。
  在阅读《税法学原论》这部著作时,我们到处可以感触到作者保护弱者、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宪法的宗旨和原则、反对战争、反对军备竞赛、反对军事化等政治立场,基于这种政治立场,北野教授还多次批评日本国现行税法有违宪之嫌、不利于保护中小企业和工薪阶层的基本权利等,并多次批评日本国的政治制度的不合理。在论述政府税制调查会的组成时,十分尖锐地指出:“今天,议会中的议员不是一般国民意思的代表,他们只为所代表的各个阶级、阶层而存在。这种议会中的‘多数人决定’很显然不代表国民的一般意思。”[12]
  在北野教授的学术研究中,很多地方都可以体现出自己的政治立场,如在探讨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法律区别时,就认为:“身为主权者的大多数纳税人(国民)在间接税中不能从法律上主张任何权利,这对于一个租税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法律上的重大问题。”[13]在论述财产税时,提出把财产分为生存权性质的财产和非生存权性质的财产,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纳税原则。[14]在论述企业所得税时,主张把企业划分为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并把前者作为生存权论的适用对象而把后者排除在外。[15]在著作后所附的《纳税者权利宣言(附解说)》中,特别用一个条款规定了工薪阶层纳税者的权利。[16]
  (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运用
  在阅读《税法学原论》时,我们还可以发现本著作的一大特点,那就是著作中多处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分析问题。
  在论述租税体系时,就指出:“我们的任务是构筑和完备符合日本国情的租税体系,以大型间接税来说,日本至今尚未有一件成功实施大型消费税的例子。” [17]这实际上就是适合国情原则,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的具体运用。
  在论述租税法律主义发展的第一阶段时,指出:“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它最终将是‘法没有固定的历史’,当然法毕竟是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它由作为下部构造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在承认法对社会的经济构造有影响的同时,也要看到法的历史在整体上是属于该社会经济的历史。” [18]如果把这段论述单独拿出来,我们很可能认为是一本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著作。
  接下来,北野教授又指出:“由于租税的立法过程是各阶级、各阶层斗争的过程,所以现实的税法绝不是以获得‘法的正义’为目的的法,而是资本为获得自己利益的法。” [19]这里,北野教授又指出了法的阶级性,以及在资本主义社会法最终为资本服务的规律。
  在论述对所得进行课税时,认为:“不仅要分析所得在量的方面的税负能力,还要考虑所得在质的方法的税负能力,否则就违背了宪法设立应能负担原则的宗旨。” [20]这里,北野教授充分运用了质量互变的规律来对税负能力进行分析,不仅看到了形式上的税负能力,而且看到了实质上的税负能力,目的是为了实现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税负能力上的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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