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税法学独立的学科特质对于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把税法学视为独立的法学学科,那么,税法学就可以发展出自己独特的理念和研究方法,就可以不局限在行政法学或经济法学的框架内来研究税法、来构筑税法学的体系。北野教授正是由于把税法学视为与行政法学相并列的法学学科,才对租税的概念、税法学的出发点、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有了新的观点,并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北野税法学”。
(二)构筑完整的理论体系
北野教授的税法学理论形成了一个完整、统一、和谐的理论体系,被称为“北野税法学”。在“北野税法学”这一理论体系中,有一个贯穿始终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指导思想,即维护纳税者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是贯穿这一理论始终的主线,是北野教授在探讨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时的出发点和基本立场。
“北野税法学”不仅在理论的整体上有贯穿始终的主线,就是在某一部分理论中,也有基本的出发点和贯穿始终的主线,如在解释和适用税法的领域,把租税法律主义作为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而在税法的立法领域,“其主要的课题是如何将
宪法所理想的人权规范,在租税领域得以具体化、实践化”[3]。
北野教授的《税法学原论》给人一种一气呵成和融会贯通的感觉,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北野税法学”形成了一个内部和谐、统一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一方面具有自足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开放性。可以说,税法学的所有理论问题都可以在这一理论框架下得以分析和解决,这样,这种理论体系就成为一种探讨税法学理论问题的基本方法,这种理论框架在某种意义上就具有了方法论的意义,同时也提升了《税法学原论》的理论层次与哲学意味,这也就是北野教授的这部著作被认为具有哲理性的原因之一。
相比之下,我国税法学的研究在这方面做得就很不够,至今仍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某一税法学理论,我们在今后的税法学研究中,一方面要重视对具体问题、单个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更要注重自己思想和理论的连贯性,并在一定理论积累的基础上,努力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
(三)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研究税法
把税法与
宪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是“北野税法学”的又一大特点,其主要表现之一是税法中许多重要的原则和制度是从
宪法的原则或宪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如税法解释和适用的基本原则——租税法律主义就是从日本国宪法的规范(日本国宪法第84条)中推导出来的,税收征收的基本制度——申报纳税制度则是日本国宪法国民主权原则在税法中的一种具体体现。[4]
这一特点的另一重要体现是,《税法学原论》对税法学中的许多具体问题的探讨也总是上升到宪法规范或
宪法原则、
宪法宗旨的高度来论述。如在论述直接税和间接税的问题时,北野教授就从
宪法国民主权原则的高度来分析其对保障国民主权的作用,从而得出“应该建立起一个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租税体系,而间接税只应成为其补充的一个部分”的结论。[5]在探讨物税与人税的区别时,也同样从
宪法理论的角度得出“应尽可能在税务行政中将属于物税的租税人税化”的结论。[6]另外,在论述租税体系的形式、申报纳税制度、对所得进行课税、物价上涨与自动调整物价税制度、国犯法调查权的法律范围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时都把它们上升到
宪法所规定或体现的国民主权、应能负担、地方自治以及和平主义等原则的高度来论述。“北野税法学”与
宪法如此紧密的联系,以致于被许多学者称为“
宪法化的税法学”[7]或“宪法论的税法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