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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

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


翟继光


【全文】
  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
  ——评北野弘久的《税法学原论》
       翟继光
  
  《税法学原论》是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税法学理论的集大成之作,它不仅是“北野税法学”的代表作,而且是日本税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著作之一。认真研读这部著作对于我们了解日本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以及推进我国税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部著作充分体现了“北野税法学”的几大特点,这些特点正是我国的税法学研究所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因此,深入、细致地探讨这部著作所体现的“北野税法学”的特点对于我国的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税法学原论》作为法学著作所具有的特点
  
  (一)树立税法学的独立学科特质
  “北野税法学”第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把税法学视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来研究。这里所谓的税法学的独立,主要指的是与行政法学的诀别。传统的税法学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把税法纳入行政法的体系之中,并运用行政法学的理念和方法来研究税法。而“北野税法学”则从与行政法学彻底诀别的立场出发,“立足于宪法理论、人权理论直接地构筑税法的基本原理,并将如何使纳税者基本权具体化、体系化作为最终的最求目标”[1]。
  北野教授把税法学视为对税法现象进行系统研究的法学学科,把税法学视为与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相并列的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北野教授把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学中的税法学与作为独立法学部门的税法学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税法学独立的原因,认为:“税法学独立的原因与劳动法学、经济法学并不一样,它是基于战后税法现象被明显深化的原因,而不是税法本身的特性而本来就必然独立的。”[2]这就指出了法学学科的独立与法律部门独立的原因的不同之处,法律部门之所以是独立的,是因为“其本身的特性而本来就必然独立”,也就是说,按照学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某一法律部门本身的特性就决定了它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而法学学科之所以能独立,除了“其本身的特性而本来就必然独立”的以外,还可以由于其所研究对象的发展与深化,使得研究这一现象的法学学科不断发展与完善,因而有必要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
  北野教授的这一观点对于我国税法学的研究很有启发意义,我国的税法学研究也要努力把税法学视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税法学不仅是独立于行政法学的学科,而且是独立于经济法学的学科。虽然在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上,理论界一般把税法视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法,但作为研究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税法学却可以随着税法现象的复杂化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于经济法学的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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