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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有理,胁迫有功?--借贷争议案上诉状

  (4)任健代理人在庭后交流时当众对林锐讲,“任健是没有借钱给你,可你不应该用那样的态度拒绝他,他很生气,所以就告你”(指林锐写给任健的信函,证据7)。当时在场的郭国汀、万仁善、刘蕾律师及证人杨孟洲、周昆均可证实。
  
  (六)借据是任健通过胁迫手段取得的,是乘人之危的产物
  民法通则58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证人证实,在1998年10月中旬以来,林锐一直受任健要求其承担15万元亏损的巨大压力,但由于害怕被任健将两人公司经济纠纷告发到浙江大学,而导致被学校开除博士学籍,经过几天的痛苦折磨,被迫按任健口述打印并签署借据。任健要挟上诉人打印借条并签字的行为完全符合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
  1) 任健有胁迫林锐的行为。 在林锐写借条的前几天, 任健对林锐说,“你现在没钱还我没关系,你写15万元的借条给我……如果你读不了博士,那么你就完了,这15万元你可能要还一辈子”。 任健还做了个比喻:“这15万元的借条就象一把枪,时时逼着你,让你不停地干活挣钱”任健还用手比作枪向林锐脑袋指了指。这种行为,足以构成胁迫。
  2) 借据完全违背林锐的真实意思表示。在1998年10月20日以及前几天,林锐一直生活在任健要求其承担15万元巨额亏损的重压之下,如果不写借据,一旦任健要求浙江大学处理,浙江大学必将取消林锐的博士学籍。而林锐为读博士已奋斗了近20年,若真的被开除对林锐意味着致命的打击,所以被迫写了借据。
  4) 任健实施了胁迫行为。
  5) 任健的胁迫行为和借据的签署有必然因果关系。任健的胁迫行为是因,林锐被迫打印借条是果,任健以使他人遭致退学为威胁手段,使得林锐别无选择。胁迫和借据签字两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任健的胁迫,林锐绝不可能在未借分文的情况下签借款15万元的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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