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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有理,胁迫有功?--借贷争议案上诉状

欺诈有理,胁迫有功?--借贷争议案上诉状


郭国汀


【摘要】  中国需要有智慧的法官,没有独立判断力,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法官,实际上是法律的敌人。
【关键词】法官、智慧、机器人
【全文】
  借贷纠纷案上诉状
        一审案号:(2002)浦民一(民)初字第121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锐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宁桥路388号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3651671543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21层200122
  电话:68760077; 传真:68753789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健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新城轻松阁15C
  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02)浦民一(民)初字第1213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人为地割裂与本案相关事实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机械错误地适用法律,曲解法律本意,必然导致判决不公。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正当权益,理应予以撤销。本案根本不存在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被上诉人用于支持其诉讼主张的唯一证据“借据”是被上诉人乘人之危,胁迫的产物,依法自始无效。
  原审判决,只认表面证据,其他一概不认!如果此种判决逻辑得以成立,法院还需要法官么?用个机器人足矣!中国需要的是有智慧的法官,贺卫方教授指出:“缺乏智慧的法官实际上是法律的敌人!”。
  上诉人曾签署“措据”固然是事实,然而事出有因。铁的事实是:该借据是任健利用上诉人害怕因开办公司产生的民事纠纷,导致被浙江大学开除博士学籍,在任健的胁迫下签署的。上诉人提交的充分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却采取一概视而不见的立场!
  鉴此,上诉人强烈要求上诉法院指派有智慧的,有独立判断力的法官,审理本案。
  为便于上诉法院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如下:
  (一) 基本事实:
  1、 上诉人林锐在读研究生的时候,经数年研究,开发出拥有知识产权VA软件,1997年获中国大学生电脑大赛软件展示一等奖。杭州日报1997年10月对此专门作了报道。
  2、 民营企业家任健得知该信息后找到上诉人,经协商双方合作创办了杭州临境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约定任健占51%股份,林锐占49%股份(其中技术股占30%)。因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任健不能同时任两个公司的法人,所以股东登记为任健妻子孙怀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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