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取证据
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
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
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内容外,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 当有所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应当携带解密工具;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数据测试的,司法会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录像。
四、与电子证据相关的几项工作
1.建立电子证据专家组。
地市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电子证据专家组,以便进行复杂取证工作。
专家组成员通常由六人组成。其中,通晓硬件和软件的计算机专家两名;熟悉电算化程序的司法会计专家两名;熟悉计算机作案手段的侦查人员两名。
2.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工作的特殊性。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活动,使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到电子证据,也为电子证据的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据。
3.注重对电子证据专家的培养。
一则,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二则,虽然电子证据专家各有所长,但为了方便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计算机专家需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司法会计专家和侦查人员也需要了解计算机知识。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专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机能,使之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注释】 电算化资料,即通过计算机处理的财务会计资料。 电子文件,泛指有计算机存储设备保存的各种文件。 ]庭示证据,指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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