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
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包括:①案由。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三、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程序
复杂取证,是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
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复杂取证程序包括: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
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
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
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
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
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②谁能够打开并使用计算机;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病毒感染等),故障是如何解决的。
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
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
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
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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