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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保险协会货物战争险--附加费用保险条款

  4. 本保险不承保以下费用:
  4.1 由于船舶或货物的物理损害而产生的承保
  4.1.1 货物海上或战争险承保的
  4.1.2 由于保险金额不足,根据本保险不受承保的
  4.2 由于英国或其同盟国政府的禁止而使被保险人不能从卸货港(地、国家)搬移货物
  5. 保证战争保险和海上保险对货物的保险范围不少于协会货物条款(C)中规定的范围
  6. 风险自启运时开始,并保证当船舶开航时,运输合同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目的港卸货。
  7. 要是根据运输合同船舶有权选择在规定的一个或数个港口卸货,或在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卸货, 对在任何此种港口卸货,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8. 保险人对以下费用不负责任:
  8.1 六个月后的仓储费
  8.2卸货十二个月以后产生的费用, 除非在该十二个月届满之前, 货物在发送,返运或转运至替代港的途中。
  9. 除非有相反协议, 保险金额指货物海上保险价值或C. I. F价值, 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金额是保险责任的限额。
  10.保证货物在航行期间的任何时候,都不属于英国或其同盟国的敌对国的政府、个人、公司(包括住所在中立国的公司)的财产。
  11.本保险排除由于敌对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类似其他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而产生的任何灭失损害或费用。
  12.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制约。
   这些条款恢复了(尽管以一种克制的方式)协会(货物)战争条款中的除外条款3.7款, 亦即“落空条款” , 该条款规定:“本保险不承保航行损失或航行落空而产生的索赔”。 参见291页和292页的评论。
   第1 款规定恢复该保险范围的一般性条款, 尽管其后的几个条款加入了几个很重要的限制条件。 归纳如下:
  1. 必须有航行的中断或落空 ( 第1款)
  —— 由于“扣留、管制、拘押或国王、君主及人民实施战争的行为, 或者封锁或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这种措辞恢复了1982年的“寂静革命”中取消而不再使用的术语, 尽管第1款具体规定了他们的适用, 不管违背者是否为交战方,或是否有宣战。
  ——再者,航行中断或落空可因运输合同规定的战争条款授予承运人的自由行为而引起(该条款使用“租船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但这种短语在该条款中并不准确)
  2.货物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港口之外的某个港口卸载, 或者,如果规定了某国或地区为目的地,然后在该国或地区卸载;但是在运输合同允许承运人选择在某一指定区域内卸载之场合, 则在该区域内卸载货物在此保险合同下不能产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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