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平话语辅助宪政法律大革命
为了实现社会的和平渐进,需要在宪法规则中预设公民权利,将国际通认、我国也承诺的公民权利,预设于宪法规则之中。宪政话语,表象是公民权利话语,其源头却在公平理念。缺乏公平理念,或者历史上稀疏出现过公平理念,但没有弘扬传承的具体社会,要建立宪政制度,精神资源是匮乏的。公平,是指人在自然权利基础上的社会交换合意性。公平交易,是人类文明最伟大的成就。这个环节,我们传统的话语资源比较稀缺。我们的社会组织文化,历来承认和维护君主权力,但是疏于对社会普罗大众权利的甄别;以致于发展到限制君权和固化民权,构成社会普遍性的不适应,造成限制君权和固化民权的话语对立。但是,正因为此种视平权不可能的“民族习惯”的促进,王朝总是陷于周期性衰亡,盛世也只能成为史学家捕捉的“闪光历史时刻”。历史中的“水之覆舟”,根源在于民众自然权利巨大损害的反抗,也就是人的自然权利基础上的社会交换合意性的彻底丧失。反观稳定政体和社会,人的自然权利基础上的交换合意性总是能够通过法律制度确保。
宪政确保人的自然权利,或者说保障国际公约约定的公民权利,有利于国家治理和繁荣,这是因为,社会和平的可能性增加了。如果我们耐心观察,忽视人的自然权利的国家,经常陷于内外战争状态:上个世纪的世界大战发动者,德意日这些国家,哪个国家又是维护人类自然权利的话语和话语凝结物精神的“资源大国”?落后国家的内战军阀,谁又懂得维护人的自然权利的必要性?当然,历史也总是不断地惩罚侵犯人的自然权利的恶劣行为,原子弹、历史审判、血腥复仇,常常成为侵权行为的代价。但是,对侵权人的大规模复仇,很可能加大社会的分裂,无助于新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明智的人们,通常采取节约社会费用的方案,控制大规模复仇,用宪政来克服过往社会之弊。二十世纪以来的大动荡社会,总是在社会废墟上积极进行宪政改造;践踏人类自然权利的国家,因而也才出现和平的可能。
以宪政领跑的现代法治,这种发端于宗教情怀、具有忏悔和宽恕精神的制度设计,推动的是人定制度和人的精神两方面的进步,它既是法律大革命,也是社会组织文化的文化革命。这种新的、经济的、着眼未来的社会改造话语,将替代斤斤计较的复仇和清算言说。宪政法治,作为文明化生活的固化措施,从来就是在惩罚严重恶行的同时,自动闭一只眼的大智慧体现:对自然形态社会小恶的必要隐忍,是对人的怜悯,这也是真正善行的开端。宪政与博爱是兄弟关系。单纯地言说宪政,不讲公平博爱,是清末和民国宪政话语失败的一个可察觉到的成因。
在国际化竞争的时代,适宜采用“效益良好”的具象化宪政话语方式。这就是我们期待的、与清末和民国宪政极为不同、一种
宪法完善和
宪法监督机制构建并举、积极主动维护人类自然权利、限制无界公权力、人民群众低成本参与、具有现实改造能力的“先进法治文化建设”。它的实质,就是法律大革命。如此宪政,方才可能在纷繁话语世界中,不致于逐渐沉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