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政和法律大革命

   具象化宪政,就是通过剖析公权力具体活动方式,制度性解决危胁生活共同体稳定的法律规则和事实因素,消减无界公权力经由违宪法律孵化器生成的危害,形成在合意政治、法律秩序下,信息分布均衡化中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改进型关系。在经济型的社会,尤其需要对财产和人身等等权利,进行反思性认识和规则调整。宪政与行政, 需要统一。不遵守宪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即使符合一般法律的规定,也应在违宪审查机制中得以纠正:这就需要安排出可行的诉讼程序,安排专门化审查受理机制,对违宪行政进行矫正,通过裁决,完成对计划经济适应的旧法的清理。这是对“民告官”的改造:人民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还可以向与被告没有利益纠缠的独立的国家宪法监督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赖以产生的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侵害,提出救济的请求。这就打破了原有的官僚之间利益连带关系,改变了平行官员之间监督动力缺乏的局面,让人民通过法律诉讼这样一个合法的形式,改变国家权力“合法”部门割据、背离人民利益、代表落后官文化、压制和盘剥先进生产力的可怕局面。
   具象化宪政, 要搞清我们民族的话语缺点,认清缺乏维护人类自然权利的精神资源储备的“事实”;要认识到公权行为,甚至通过计划经济社会形成的法律确认的“依法行政”对人类自然权利的侵犯,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既然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的动力”,具象化的宪政,于是就有他们活动的身影。这是人民群众通过可行程序,参与的“法律大革命”;它是对话式、互辩式、没有暴力和血腥的和平式、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宪政。
   具象化宪政,是建立法律统一逻辑的专门化的法律技术活动。它是克服法律体系内“根本法逻辑”和“效力逻辑”冲突[1]的法律革命。它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将计划经济社会形成的种种侵害公民权利、也违反宪法原则的法律规则,在违宪审查机制下,和平革除。这样的举动,是统一法制、稳定社会的举动。它是人民群众低成本参与的事业,是具有良好专业素养和现代法律观念的法律机构进行的专业化工作。这样可以改变过去单纯依赖公权力内部自我校正的非可行思路:因为自我校正,屡屡被证明无法实现公权合理整合,改制总是克服不了利益体的纠缠,必然进入困局。这是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等等改革,无法深入,改革符号化和话语虚构化的真实缘由。
  法律大革命,是设置宪法维护机制和独立司法体系这两种过往缺乏的新机制,实现对立法、行政权力的必要监督。它既是对行政权的必要监督制约,也是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通常,我们认为立法机关本身是监督机关,忽略了立法本身需要监督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立法机关的组成,是计划经济社会的遗留模式,对立法机关寄予制定合理法律规则的期望,不宜过高:因为一个没有职业化的议会,不会达到职业化的工作水准。代表大会是“伟大的二线革命家的俱乐部”,但是客观的讲,其立法能力是有限的。即使他们具有制定合理法律的良好愿望,但是没有法律知识和信息处理能力,他们也难免事后摸老壳。比如最近某地人大积极听取公民立法建议,就把某公民提出的名曰“触电伤亡赔偿条例”立法作为“加强政治民主的立法举措”,列入了地方人大立法计划。学习法律的人懂得,《立法法》规定民事法律的立法权是国家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机关不应涉及民事领域的立法。但是“伤亡赔偿”这个字眼,就把老同志们迷惑住了,因而堂堂皇皇的将其确定为“加强政治民主的立法举措”。我们知道,这样一些非职业化的“政治行为”,后果往往是不良的:新的立法无疑会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形成限制,或者与民事法律规定出现不一致。这样的法规,却会在上报国家之后,总会不被审查纠正;它们进而成为法院的“审判依据”,损害具体情形下公民的宪定权利。这样的事例,充分表明,专业化、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本身要进行立法监督的宪法监督机构,不宜设置在“伟大的二线革命家的俱乐部”,而是需要用新的机制去构造。立法机关的机构监督立法机关,这仿佛属于“制度逻辑之错位”。需要一个专业化的宪法审查机构,完成市场社会职业标准对非职业化行为的修正。这样可以避免将人民代表大会这个“伟大的二线革命家的俱乐部”开的大会,开成制定违宪法律规则的大会,非职业话语猖獗的大会,事后摸老壳的大会;即使开成这样的大会,由于违宪审查机制的存在,也有矫正的机会。这,并不影响“伟大的二线革命家的俱乐部”继续开会,或开成欢喜大会。我国人民是勤劳的人民,他们创造的综合国力,足以保持“伟大的二线革命家的俱乐部”继续存在;但是基于社会和平和发展的现实需求,立法行为合宪化也是必要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