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国家政体制度独具特色,也贯穿着集体主义精神。瑞士联邦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既是瑞士的集体国家元首,同时也是瑞士的集体政府首脑。联邦委员会委员不能同时兼任瑞士国会的国会议员。联邦委员会从属于联邦议会,不能解散联邦议会;联邦议会也不能通过对联邦政府的不信任案,不能罢免联邦委员会的委员。国家的大政方针由联邦议会决定,联邦委员会负责执行。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浑然一体。
第三,以美国为代表的个人中心主义。这种理论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与个人是对立,国家更容易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国家不值得充分信任,需要制定法律来制约国家,国家存在着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益。美国的文化主张个性张扬,主张个人价值的充分实现,这种文化有严肃的法律作后盾。美国法律的核心是保护公民权利。美国法律对个人权利承认的广泛牲和保障的有效性,在世界上独占鳌头,无与伦比。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美国人认为,人人享有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权利来自人民,人民可以组织政府,并在政府违背人民意志,甚至压迫、摧残人民的权利时,可以起来推翻政府,重新组织政府等等。在政体的设计上,为防止极端权力的形成,美国创造了分权制衡制度。美国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不可能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在行政法上,美国人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驶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者给予法律补偿。美国的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就是给予个人法律救济的法。正当程序法律原则,不仅是
宪法的原则,同时也是行政法的原则。监督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非常重要,非常必要。
在美国,没有明确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处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参照个人与个人关系的规则进行处理。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规则相当发达,而纯粹调整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要简单得多。强调国家与个人的相同点,而不是区别点;强调国家的法律义务和职责,而非国家的特权。个人对国家存有戒心而不是放心和信任。在美国基本上不存在单独的公法制度,因为在美国人看来,没有这个必要性。
在美国,对个人利益保护离不开联邦最高法院。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非常广泛,职权也非常大。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地树立的它的崇高的威望和极大的权威。它不仅深刻地影响着美国的社会,同时也应影响世界。
在当今的世界上,最富裕、最强大的国家是美国。世界上最富有的个人在美国。最可能暴富的地方在美国。最具有包容性的文化是美国文化。所有这些都建立在对个人权利的充分尊重和有效的保障基础之上。在一个蔑视人的尊严的社会里,要取得这样的成绩是根本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