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关于权限争议诉讼。公共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产生纠纷,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决的活动。法国的权限争议法庭最具有代表性。权限争议法庭从严格意义上讲既不属于行政法院,也不属于普通法院,它是为了解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纠纷而成立的特殊类型的法庭。它实质上是一个具有
宪法性质的
仲裁法庭。意大利
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裁决国家机关之间、国家和区之间以及区和区之间管辖权限方面的冲突。日本的机关诉讼也具有
宪法诉讼的性质。《行政案件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了机关诉讼,它是指有关国家和公共团体的权限是否存在以及确定它们之间权限关系的诉讼。日本的《地方自治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与议会的纠纷,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主任大臣与都道府县知事的纠纷,都道府县知事与市町村长的纠纷等,均适用机关诉讼。机关诉讼有例外。下级行政厅由于上级行政厅权限的行使,下级行政厅的权限被损害的,下级行政厅不得提起机关诉讼;原处分机关的处分被有权机关撤销的,原处分机关不得提起机关诉讼。美国司法复审制度中的首先管辖权制度,也具有
宪法的性质。首先管辖权是指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于某一案件都有原始管辖权时,由行政机关首先行使管辖权,法院只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才进行审查。首先管辖权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保障行政政策的一致性;一是利用行政机关的专门知识。
第三,关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原告不是为了自己或者主要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独具特色。在1943年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法院指出,国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有权依法律指定其他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由于这样的规定就产生了一个案件或者争端。国会对遭受行政行为侵害或不利影响的人授予起诉资格,正是指定了一个私人检察官。实际上排除竞争者和消费者对不法的行政决定具有起诉资格,很难想象有其他人会对行政机关的不法决定申请法院审查。私人检察总长的起诉资格能够发挥效果,必须真正有人具有动力进行诉讼,反对行政机关违反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这类人只能是自己对案件也有起诉资格的人。由于起诉资格和原告所受损失的大小无关,因此在私人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诉讼的时候,往往是原告个人的利益较小,而公共的利益比较大。这样的诉讼最典型的案件,是环境保护者为了制止行政机关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而进行的诉讼。
日本的居民诉讼程序。在日本,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对于该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首长、委员会、委员、职员认为有违法或不当支付公款、疏于财产管理的,可以请求审计委员会采取防止、纠正该行为及其他必要的措施。请求上述审计的居民对审计委员会所作出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就是居民诉讼。居民诉讼的对象,限于财产会计上的行为。原告仅限于该地方公共团体所辖区域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