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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的新近发展

  此外,新商标法还将原实施细则第42条关于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行使职权方面的规定提升到法律中来,并且增加了查封、扣押涉嫌侵权物品等重要调查取证手段,使行政执法力度得到了必要的加强。
  五、增加了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程序
  老商标法规定商标确权终审程序被认为是中国目前仍然实行行政终局的少有的几个阵地之一。商标确权机构在性质上到底是纯行政性的,还是准司法性的,这个问题几乎没有人从法制理论上探讨过。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入世的临近,现行商标法面临着修改,商标确权终审一度成为最具争论性的问题之一。争论的焦点在于商标确权终审是否应该接受司法审查以及如何接受司法审查。新商标法公布后,争论似乎已趋平息,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实施法律的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所有裁决均可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诉讼中一律处于被告地位,在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显然,“准司法”观念没有得到立法机构的支持。在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问题上,中国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做法与西方许多国家适用或者主要民事诉讼程序的做法是不同的。虽然中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受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法院,但从管辖的地域性原则和专利法实施的情况来看,商标确权诉讼将由北京市第一(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审(终审)。这与西方国家由地方高等法院或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一般情况下为终审)、由最高法院有选择性地管辖终审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别。
  六、其他方面的修改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的方面外,中国新商标法还对巴黎公约第4条和第11条关于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制度和展览会商标的临时保护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增加了纠错程序,即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注册簿或公告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予以纠正;将争议期限由1年改为5年。其实施细则也以部分驳回制度取代以前的审查意见书制度;允许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转让和变更;取消了以企业经营范围来限制其申请商标注册之范围的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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