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重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大大加强了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的力度。老
商标法的规定是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罚款(第
39条);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作案工具、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时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权人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对侵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
43条)。新
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第
53条)。新实施细则增加了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的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了罚款的额度:视情节对侵权人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和获利无法计算时,侵权人为自然人的,每个商标在每类商品或服务上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侵权人为单位的,每个商标在每类商品或服务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故意实施假冒、侵权行为的,后次比照前次加倍处罚,不受前款所述最高罚款额的限制(第 条)。这样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四)关于证据保全措施
为了制止商标侵权活动的发生,保存被诉为侵权的有关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新
商标法增加了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的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即证据保全(第
48条)和财产保全(第
47条)。尤其是证据保全,在此之前,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尚未出现这个概念,即使是在去年修改的
专利法中也只有财产保护,并未提及证据保全。尽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客观上也能起到保全证据的作用,但二者在性质上应该是有重大差别的。这次修改的
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第
50条)中同时增加证据保全措施,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中是有重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