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和TRIPS第16条对各成员的明确要求。为此,许多国家
商标法都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方面的规定。中国1993年《
商标法》中没有出现驰名商标这个概念,其实施细则第
27条虽然有一项规定提到了公众熟知商标,该规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驰名商标的使用,但毕竟离巴黎公约和TRIPS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距离。在1996年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56号令)之前,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大多是直接援引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56号令是以TRIPS的规定为基础制定的,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际上要大于TRIPS本身的规定。从1997年起,中国商标局根据该规定认定的本国驰名商标至少有274件(加上以前已有的19件共293件)。为更好地执行巴黎公约和TRIPS的要求,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新
商标法第
13条分别对未在中国注册和已在中国注册的两种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方式做出了的规定,并在第
1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第41条还针对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撤销其注册的有关程序和期限。
考虑到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侵犯并不限于商标注册和使用领域,还会发生在企业名称登记和域名注册方面,因此,中国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制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域名注册或使用。
三、强调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中国老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
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实施以来,尤其是1990年代以后,由于一些企业商标保护意识不强,经其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事件时有发生,曾多次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尽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依据
商标法第
27条和其实施细则第
25条的规定撤销过一些不正当地抢注的商标,但该规定毕竟是针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对虽已公告但尚处在异议期的商标难以适用。这也同样适用于将他人已经产生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外观设计、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肖像等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以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有鉴于此,新
商标法在继续遵循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专门增设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
31条),并将老实施细则第
25条第一款中的第(3)项作为新
商标法第
15条予以规定。第26条则强调了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新实施细则第 条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不正当地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域名予以注册或使用的权利,藉以强调申请商标注册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