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
巴黎公约第7条之二要求成员保护集体商标;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国现行
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6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1994年12月30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发布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自1995年3月1日起受理两种商标的注册申请。截至2001年8月底为止,中国商标局共收到证明商标注册申请354件,核准注册131件,其中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申请159件,已核准注册41(57)件,包括瓷器上的“景德镇”及图形、榨菜上的“涪陵榨菜”及图形、茶叶上的“安溪铁观音”及图形、柑桔上的“弗罗里达州柑橘”等证明商标。为更好地履行《巴黎公约》和TRIPS规定的义务,加强对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新
商标法分别在第
3条和第
16条规定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作为证明商标予以注册和保护的。
(三)禁止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商标注册
禁止将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商标注册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赋予各成员国的义务。尽管在实践中,中国商标主管部门一直都在认真严格地履行这一义务,但现行
商标法一直未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每年都要转来一些其他国家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要求中国给予保护,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也要求商标局对其特有标志和检验印记予以保护。为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在国内法中明确体现出巴黎公约的有关要求是必要的,因此,新
商标法第
10条第(4)款规定:非经授权,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可分别依据第41条和第48条予以撤销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