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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的新近发展

  新规定所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取消了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限制,这体现了中国法律界对商标权是私权在认识上的深化。新规定为那些目前虽不从事但准备在未来不太长的时期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提前注册商标提供了便利,也使商标作为私人财产依法继承、赠予或其他形式的传转成为可能。
  (二)允许商标注册以共有的形式出现
  “共有”是财产权享有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形式。港、台地区及一些外国商标法中有共有商标的规定,中国的民法通则有原则性规定,最高法院亦有司法解释。中国自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及1996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不时转来要求在中国领土延伸的国际注册共有商标,中国商标局已依据《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核准过此类共有商标的注册。为使现实生活中的共有商标问题依法得到妥善保护,新商标法增加了关于共有商标的注册规定。
  二、扩大保护客体的范围
  (一)扩大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
  按照现行商标法7条的规定,构成的商标要素被划分为文字和图形两大类型。在实践中,“文字”包括人名、字母和数字及其组合。而根据TRIPS第15条的规定,“字母”和“数字”被作为商标的独立构成要素。TRIPS还提到“色彩的组合”、“经过使用而获得识别性”的标记以及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据此,新商标法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规定不仅使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加明确具体,而且还增加了“颜色组合”和“三维标志”,扩大了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和商标的种类。实际上,中国商标注册机关过去虽然没有受理过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已经开始接受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通过这次修改后,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审查实践来看,中国在商标的构成要素方面都完全符合TRIPS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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