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的新近发展
杨一平
【关键词】修改
商标法 三维标志 商标共有 地理标志 驰名商标
【全文】
2001年10月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
商标法》的修正案,并规定自12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中国第二次修改《
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是在1993年。自第一次修改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许多新的重大变化。从国内方面来看,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稳步推进,经历了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变。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大地刺激了中国公民和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1993年,中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是13万多件,而2001年已达27多万件,核准注册的商标已达到145万多件,位于世界前列。从国际方面来看,1994年签署的TRIPS协议对全世界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1年11月10日,中国政府已在该协议上正式签字。而在此之前,中国还于1994年加入了《尼斯协定》、1995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使中国商标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为适应这些变化,为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
商标法再次进行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这次
商标法的修改幅度较大,涉及47项内容,新增23条,使
商标法由原来的43条增加为现在的64条。现就其涉及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取消了对权利主体的不必要限制
(一)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受限制
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外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按照中国1982年《
商标法》的规定,只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能够申请商标注册,出现了“超国民待遇”问题。1986年《
民法通则》把商标权的主体扩大为“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在1988年和1993年进行的两次修改中,《
商标法实施细则》适应了《
民法通则》的变化,但1993年《
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在这个问题上并未做相应的调整。结果造成“法”与“细则”和“通则”在同一个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
商标法》的这次修改采取了与国际惯例一致的做法,这样做既解决了“超国民待遇”问题,也为不同法律在涉及同一个问题的规定方面明确了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