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振兴我国农业经济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振兴我国农业经济


杨一平


【关键词】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 农业经济
【全文】
  
  地理标志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TRIPS协议对此做了专门规定。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去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近日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获得保护。目前,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达70余件。保护地理标志,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对于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振兴我国农业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副土特产品十分丰富,其中许多产品都有着独特的品质,而这种品质往往是由当地特有的地理气候环境决定的,例如,“库尔勒香犁”、“涪陵榨菜”、“章丘大葱”、“黄岩蜜桔”、“漳州芦柑”、“荔浦芋”、“兰州百合”等,这些特色产品都与其产地连在一起命名,在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前即已享誉全国,有的甚至享有国际声誉。
  我国还是一个茶叶大国,生产茶叶的历史非常悠久。早在六朝之前,茶在南方的生产即已有一定的发展,至唐中期以后,茶叶的生产和全国性贸易开始风盛起来。中国历史上记载的茶叶产地达二百多个,遍及16个省,例如,江苏的“洞庭山”、“栖霞山”,浙江的“龙井”、“天柱山”、“径山”,安徽的“黄山”、“涌溪山”、“猴坑”,福建的“武夷山”,河南的“连塘山”,湖南的“君山”、“大沩山”、“牛牴山”,广东的“古劳”,广西的“六堡”,四川的“蒙山”,云南的“普洱山”等。茶叶是最讲究产地的,茶叶的品质往往与独特的地理气候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茶叶是最适合于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
  除了农副土特产品外,一些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也是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方面。如“景德镇瓷器”、“洛阳唐三彩”、“钧山瓷”等。
  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走向产业化的需要,也是规范我国农副土特产品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更是推动我国的农副土特产品开辟国际市场、积极开展国际竞争的需要。过去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难以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战略,许多产品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提升,使我国许多很具地方特色的农副土特产品未能得到很好的开发,形不成产业,有的甚至在不断萎缩。一些已经形成产业甚至很具规模的土特产品,尽管也注册了商标,但大都属于普通商标,与其地理来源毫无关系。而实际上,对于农副土特产品一类商品来说,最值得也是最需要保护的恰恰就是标示其地理来源的地理标志。我国茶叶市场之所以假冒产地现象十分普遍,成为“挂羊头卖狗肉”最严重的领域之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标示茶叶地理来源的地理标志长期以来没有被赋予知识产权的意义,而是被误视为茶叶的通用名称,如“六安瓜片”、“信阳毛尖”、“洞庭碧螺春”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