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稿酬获得权
【全文】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福建省第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在这里公开审理。本代理人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后认为: 被告无视客观事实,在庄严的法庭面前公然作不诚实之陈述, 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甚至不惜作伪证,以期达到独吞稿酬之目的,严重地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名誉权、稿酬获得权。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汉、拉英中草药名称》一书是五个合作者三年多长期合作编写的劳动成果。
被告在答辩状中辩称:“讼争书是他1964年即开始收集资料编写的;”1987年10月9日审理中又曰:“本书是我原来已全部做好的,仅是修补一下就成功了。”“两原告一字未写。”“1983年11月开始写本书,1984年元月开始制作卡片,1984年5月卡片制作完毕。”而今天又宣称:“这本书是我的,没有合编!”
大量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庭审调查表明:被告当庭撒谎。
其一,《名称》一书白纸黑字署有四个合作者之姓名,这是合作事实之表面证据。至于被告之所谓“庄志聪与我交情较深”、“翁凌玉表示向我学习英语”、及“郑荣华联系出版换取署名”之说,纯属自欺欺人之谈,根本不值一驳。
其二,《名称》一书的合编日期当回溯至1982年上半年,即五名合作者合编第一本书《汉英新本草》之时,因为《名称》一书实际上是在《新本草》一书基础上,取其首部之中、英、拉中草药名称另补充两千余种名称而成。尽管被告当庭矢口否认曾与四个合作者合编过《汉英新本草》,但是,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实了合作之事实。也即:
1、《新本草》之原底稿8开纸有:汉、拉、英中草药名称、性味、功能、用法等,其上有四名合作者包括韩立的笔迹,被告亦当庭承认。这种底稿有近两千张。
2、1983年1月10日,由被告起草以郑荣华名义向世界卫生组织联系出版之原信件底稿,证实当事人在1982年就已合作编书。
3、1983年10月6日郑荣华给谢宗万教授请求审稿之函及谢之10月10日回函和韩立亲笔说明。这些信件证实此时已联系好出版社,合作编书之初稿已经完成,这时已制作了2200多个品种的卡片,这一证据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之“1983年11月中旬某日郑来我办公室…以联系出版为条件换取署名。”以及“1983年11月开始写本书,1984年元月开始制作卡片,1984年5月卡片出制作完毕”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