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就是胎儿活着出生。如果胎儿出生是死的,其所享有的期待的尚未实现的民事权利便归于消灭。胎儿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胎儿权利的保护必须分阶段进行。
在胎儿未出生阶段,胎儿不可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有监护人或代理人去
完成。父母既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毫无疑问胎儿的监护人自然是其父母。胎儿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其尚未出生, 进行起诉或应诉时须以其父母自己的名义为胎儿的利益行使请求权和诉权。该阶段涉及的主要是继承权、受抚养权和受遗赠权。由于胎儿的健康权损害只能等胎儿出生后方可判断,所以在胎儿出生并为活体时,才能对健康权受到损害提供保护。
在胎儿出生以后,则对于其享有的所有权利都可以要求获得保护。因为胎儿已经出生而且成活,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律关系中,其代理人就可以胎儿出生后婴儿的名义进行请求和起诉,要求对其在胎儿期间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从而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构成侵害胎儿民事权利的主体
构成侵害胎儿民事权利的主体是其父母以外的他人。即使父母明知或可得而
知自己有遗传疾病如性病、肝病等还孕育胎儿,该胎儿出生后也无权请求抚养以外的损害赔偿,因为其父母不仅给了他生命,同时法律也规定父亲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再让父亲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是多余的而且也会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失去意义。 但是,在父母离婚且该子女由母亲抚养或者父母抛弃该子女的情况下,应该让父亲承担侵权责任,这对子女更为有利并且符合社会的公平理念。
(三)、侵害胎儿权利的法定构成要件
构成侵害胎儿民事权利需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违反法律的行为;侵权人有
过错,在法律特别规定条件下无过错也可以构成侵权,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程序规则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胎儿活着出生为前提的,因此,对母体中的胎
儿而言,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期待权。所谓期待权是指取得特定权利部分要件的主体所享有的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要件的实现而取得特定权利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则该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其所享有的期待的尚未实现的民事权利便归于消灭。由于胎儿地位的特殊性,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也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可按以下规则进行: 第一,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如出生后是活体且损害事实在其出生后即能确定的,则出生后的婴儿可作为独立的主体参加诉讼,其权利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二,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损害事实在其出生后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方能确定的,如损害事实确定时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他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参加诉讼,其权利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如损害事实确定时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则其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参加诉讼,由他本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在胎儿父亲因侵权行为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致死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其抚养请求权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不必等到胎儿出生。如果胎儿生下来是死体的,则先前所获得的损害赔偿应按不当得利返还。 第四,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害的不仅有胎儿还有其他人(如母亲)的情况下,则对其他人的赔偿请求权可先行审理判决,对胎儿的赔偿请求权可待其出生后损害事实确定时另案处理。 第五,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其出生后是死体的,则不再考虑其请求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