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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对胎儿的保护

  3、受遗赠权
  受遗赠权是指接受被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赠
  自由,但在25条却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依据这一条,可以肯定胎儿没有受遗赠权。如果遗嘱明确表示把遗产遗赠给胎儿的,代替胎儿接受遗赠的也只能是胎儿的母亲,法律若不加以规定胎儿母亲便无权代为接受,胎儿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场合,遗赠的财产归属于谁也难以确定。所以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在胎儿阶段享有的受遗赠权及其行使方式必须以明文的规定明确下来。
  4、 受抚养权
  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二款规定,抚养债务人因需负赔偿义务之侵权行为而致死亡的,受抚养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款第二句,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未出生,但已经孕育的胎儿,也享有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川新津县法院1992年曾受理这样一个案件:某旅游公司驾驶员某甲驾驶该汽车将行人某乙撞伤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甲应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乙妻当时丧失劳动能力并怀孕8个月,当年12月生产一女婴,对乙妻生活费安排无争议,但未就妇婴的抚养费达成协议。有意见认为事故发生时,女婴尚未出生不属于乙生前抚养的人,不能主张赔偿;相反意见认为女婴有民事主体资格,应当被视为乙生前的抚养人出现这样的争议,就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该问题缺乏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应该规定孕育中、尚未出生的胎儿,如出生时为活体的,具有受抚养权。
  5、 依契约受益权
  有些契约以胎儿为受益人。笔者认为纵虽胎儿尚未出生,但是只要胎儿出
  生时为活体,该类契约就为合法有效。比如赠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等。在胎儿出生前,该契约项下的财产应当提存或交给胎儿出生后的监护人保管。若出生为活体,该契约有效。任何人不能主张因为该胎儿尚未出生而该类契约为非法、无效。若出生为死体,则该项财产依据有关法律重新处理。
  6、 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
  既然实体法规定胎儿有一定的实体利,实体权利发生纠纷时,为了使纠纷得
  以顺利解决,胎儿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当然就要在程序法上规定胎儿的主体资格,使他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法律救济。当然胎儿不可能享有诉讼行为能力,他的诉讼行为应该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五、胎儿权利的保护途径与方法
  (一)继承权、受抚养权、受遗赠权、健康权的保护阶段
  保护胎儿民事权利实际上保护的是一种期待权。该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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