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授权方式授权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以政府工作部门为第三人.
6、内设机构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该内设机构超出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内设机构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授权授权内设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7、组建机构
有两种情况:如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则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第三人;如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则以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8、被撤销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已被撤销,则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9、批准机关
行政程序中,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往往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内部批准程序,此时被申请人的确定主要是看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署名,谁署名,谁就是第三人.
11、综合执法机关
目前比较规范的综合执法产生于行政处罚领域,《
行政处罚法》第
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因此,通过此种途径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授权的特征,此时第三人为综合执法机关.
【注释】 1、即自然人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牵连关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
九条中关于利害关系的表述。
2、参见方军编著《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问题问答》,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P3;
3、同前揭书,P3;
4、扩大申请人的范围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完成:一、《
行政复议法》第
二条的规定,从语义解释角度可以认为在申请人范围上采取主张标准,只要自然人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就有权复议。尽管这种理解为部分学者和实务部门同志所不认同,如方军主张当事人适格要件是实际存在的利害关系,见方军编著《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问题问答》,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P3;杨小君主张在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上,应采取客观标准,而不应采取当事人的主观认为标准。见杨小君著《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P150-151。但笔者认为,
行政复议法的这种规定为以后拓展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加以完成;二、对利害关系(实际影响)进行扩大解释,不限于直接关系,而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