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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13、法定代理人
  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参加复议,第三人为该自然人。
  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有:
  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范围一致,不象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范围涉及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因而相对较为简单,在被申请人范围的确定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即采职权(行政主体)标准,那么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亦遵守该标准。
  在依法应追加共同被申请人而申请人拒绝追加时,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范围为:
  1、职权行政主体
  该职权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2、授权行政主体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主体和行政授权主体,此处讲的授权行政主体,主要是指除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该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第三人.
  行政授权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况:如行政机关的授权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则被授权的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第三人;如行政授权无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则应视为委托,由作出授权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3、委托行政主体
  有权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代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委托方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职能行政机关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办理,但在对外法律文书中均署职能行政机关的名时,此时,应视为委托关系,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4、派出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为第三人.
  5、派出机构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即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为第三人,包括派出机构超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
  派出机构如无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以自已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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