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具有当然的第三人资格。
2、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相邻权人,在相邻关系构成上,并不一定要求相邻权人的不动产与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不动产在空间上紧紧相连,只要在一定区域内,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其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即可认定构成相邻关系,相邻权人具有第三人资格。
3、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公平竞争权是
宪法平等权的具体体现,其权利人当然具有第三人资格。值得注意的是公平竞争权利人必须是进入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即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的人,而不能无限制扩大。
4、治安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
治安处罚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即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主管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该种请求权使受害人与追究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构成了利害关系。
5、合伙企业
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第三人,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复议代表人,其他合伙企业提起复议的,合伙人均为第三人。
6、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由该组织作为第三人,其主要负责人作为复议代表人。
7、联营、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各方当事人
如认为企业或自己的利益受侵害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8、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申请参加复议的,以企业为第三人。
9、非国有企业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此时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
10、有权申请复议的组织终止的
由继受其权利义务的组织为第三人。
11、承包经营权人
农村承包经营权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处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不服,或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权益的,为适格第三人。
12、近亲属
有权申请复议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参加复议,为第三人,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自然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复议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自然人名义申请复议,第三人为该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