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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理论与律师实务

  债务重组为各类投资银行和专业中介结构带来了巨大的业务量。近年来,高盛、摩根斯坦利等著名投资银行纷纷在世界各地购买坏账,然后对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包装整合从而获取收益。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我国现已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业务范围中就包括债务重组这项内容。由于债务重组所涉的财务和法律问题异常复杂,需要各种角色的专业机构设计重组方案、参与重组谈判、推进重组进程、完善重组手续。在上文所述的“粤海重组”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就超过100家,包括高盛、毕马威、谢尔曼、齐伯礼、罗宾咸、标准普尔等世界知名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特别是,任何一项债务重组行为,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在债务重组中的作用事关整个重组行动的合法性。比如,各当事方进行债务重组的主体资格、法律条件是否具备,各当事方的资信如何,是否涉讼或存在或有债务?如何设计重组方案,为委托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各项交易的合法性?如何安排各方法律关系,如何完善法律手续,防范法律风险?如此等等。
  具体来说,律师在债务重组中的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债务重组准备工作。接受委托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对主体资格、法律条件,各当事方的资信以及是否涉讼、存在或有债务等进行调查;协助全面清理负债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清查企业所有的债权人、债务性质、债务成因、债务数额、期限、诉讼情况、财产抵押情况、查封保全情况、担保情况等。该等事项是债务重组行动的基础。
  二、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分析债务重组存在的法律风险,排除法律障碍,确定有关重组行动的合法性;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和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预测,策划债务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程序和实施步骤。
  三、实施重组方案。就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就债务重组提供广泛涉及投资、证券、税务及诉讼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意见;参加各当事方之间就债务重组进行的谈判,为委托人最大限度争取重组目标;参加有关诉讼或仲裁以及执行程序。
  四、后续工作。协调各方法律关系,完善有关授权、审批、登记、备案、通知等手续,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遗留问题。
  下面谈谈债务重组过程中经常采取的手段和方式:
  一、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相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该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然后入主负债企业的其他企业。对于负债企业的债权人来说,对应地是一种债权转让,一般由第三方出资购买债权,并由第三方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当然,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支付,甚至可以以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对外债权与购买债权进行置换。如果第三方购买债权后,其自身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方可以向负债企业的债权人主张抵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且,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转移债务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与债权应一同转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或者转移债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比如,外债的债权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重新登记。又比如,根据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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