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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治”、“人治”的词义分析

  但这里也应着重指出,80年代结合论者对法治和人治词义的理解,仅从词义讲,也不同于古代儒家对人治的理解。至少,儒家强调的是人治,强调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首要作用,而结合论者强调的是法治和人治的结合,强调法律规则和人的作用的结合,就这一意义上讲,我们也不妨认为80年代结合论者提出了他们对法治和人治词义的另一种理解—在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词义的各种理解之外的一种理解,即:法治指的是领先法律规则治理国家;人治指的是依靠人来制定和实行法律,这种意义上的法治和人治必须结合。
  本文作者早在1980年北京市法学会组织的一次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会上的发言中曾提出,当时法治论者和结合论者“争论之点似乎不在法治与人治应否结合或应否只要法治而不要人治,而却在于到底什么是法治和人治”。在那次发言中,我也讲到无论历史上先秦思想家或近代西方思想家对人治、法治的理解都有不科学的地方,特别是后一种解释显然是与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密切联系的,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宜将‘法治’和‘人治’作为一种口号来提倡。在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又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提倡几个口号,包括像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能起什么推动作用我是有怀疑的。”同时,我在发言中也反对当时有些人主张法治人治两个概念都不科学,因而都不适宜用的简单否定态度(29)。现在回顾这一发言,我觉得它表达的基本思想与本文还是一致的,但当时自己认为我们不必将法治与人治作为口号来提倡这一观点应该修正。近十年来,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号无论在我国法学界或一般舆论界已广为传播。社会上多数人已接受了这种理解: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我们要法治而不要人治。
  对于词的选择,一般地说,除非是特别不科学或不合适的,我们应尊重社会上多数人的理解,这也就是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对法治、人治二词词义的理解,就像对作何词义的理解一样,它们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变化的。
  四、“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这一命题中的有关词义
  “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之类的命题可以引起一些问题,例如为什么必须要从人治转向法治?“过去”存在(甚至“现在”还存在)人治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对这种现象(包括对过去或现在实行“人治”的人)又作何评价?现在为什么不能立即实现转变,为什么需要逐步转变,甚至还要从双轨制转向单轨制?等等。当然,我们可以从上面所讲的法治论的理解出来来回答: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因而我们要“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但这里应注意,对我们目前来说,“要法治不要人治”可以理解为一个抽象的原理,而现在“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这一命题至少包括了以下具体含义:我国在“过去”以至现在还存在着人治或某种程度的人治,而这里讲的“过去”一般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时期,甚至还可能指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国内战争时期。显然我们在讲“过去”(三中全会以前时期或甚至新中国成立以前)以至现在还存在“人治”(或某种程度的“人治”)时,对这里讲的“人治”的词义又需要作进一步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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