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80年代中国法学界关于法治和人治之争中对有关词义的不同理解
在西方国家,自17、18世纪起,民主、共和制意义上的法治论取得了巨大的胜利。“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法律至上”等用语已成了西方流行的用语。但西方法学家对法治的具体内容或原则始终众说不一。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戴西(A. V. Dicey,1835年~1922年)曾以英国政制和法律传统为基础,提出了法治的三个著名的原则:任何人都不因从事法律不禁止行为而受罚;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不是
宪法的产物而是
宪法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但这些原则以后不断遭到反对,被认为已不符合20世纪的现实(25)。50、60年代,西方法学家曾围绕法治这一主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但并未就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取得一致的意见。随着“福利国家”方案的兴起,国家权力日益扩大,西方法学家中一度展开了“福利国家”与“法治”是否矛盾的争论。但这已不是“法治”和“人治”之争,因为争论双方都主张法治,分歧主要在于一方认为福利国家意味着国家权力加强,从而危害个人自由和法治。另一方则认为福利国家、个人自由和法治三者可以相互结合(26)。
中国法学界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争论(27),不同于上述三次争论。首先,这一争论中一方固可称为“法治论”,另一方似可称为“法治与人治结合论”(以下简称“结合论”)而不能称为“人治论”。即80年代中国法学界存在“法治论”和“结合论”之 争,但不存在“法治论”和“人治论”之争。其次,这一争论同各自对“法治”和“人治”二词的词义有不同理解有关。为说明这点,不妨将双方基本论点简化如下:
法治论者: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法治指以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法律为准,人治则指以个别领导人意志为准。换一句话说,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独裁。
结合论者:法治与人治不可分,二者必须结合;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实行的,没有人的作用,还有什么法治?换句话说,法治指依法办事,人治指要由人来制定和实施法律,必须重视人的作用。
本文作者相信,双方都主张我国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都主张我们应以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的法律为准而不以个别领导人的意志为准;都会主张法律是由人来制定和实施的,如果没有人的作用,是谈不到法治的作用的。如果以上结论能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分歧主要在于双方对法治和人治二词的词义持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不妨再进一步探讨一下:双方对法治和人治二词词义的各自不同的理解又根据什么?法治论者认为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这种理解显然直接间接来自西方17、18世纪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而且这种理解身心健康仍在西方流行。结合论者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看来是与我国古代儒法两家争论中所提出的观点有联系的。如上所述,当时儒法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实际上可以归结为:治理国家主要依靠道德还是主要依靠法律,根据我们现在理解,道德和法律二者对治理国家来说不可偏废,因而也就可以推论出法治和人治应该结合。而且当时儒家还强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28)加上秦汉以来,儒法合流、法治与人治合流的思想和实际也更容易使人引申出法治与人治不可分或二者必须结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