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治”、“人治”的词义分析
沈宗灵
【关键词】法制 法治 人治
【全文】
“法制”、“法治”、“人治”的词义分析(1)
一、“法制”的三种含义
“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2)但在解放前,法制一词较少使用。解放后、“文革”前,一般称“革命法制”或“人民民主法制”。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通称“社会主义法制”。近年来,“法制”一词,大体指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法律和制度,也有的仅指法律制度。这里应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与中世纪不同,重要的制度通常都有相应法律规定或都在相应法律范围内发生作用,就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和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两个词组可以说基本上是同义的。但另一方面,“制度化、法律化”二词有时是有区别的,法律化固然是一种制度化,反过来,并不是所有制度化都是法律化。例如体现党内民主或社会组织、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并不属于或不一定属于法律范畴。再有,这里讲的法律和制度一般是指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指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少数是习惯法或其他惯例。
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类似西方社会学法学家所讲的法律概念。例如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R. Pound)就将法律称为“社会工程”(3),并对法律的概念作了很广泛的解释。近年来,我国有些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将系统论引入法学,往往将法制称为“法制系统”或“法制系统工程”等。
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就词义而言,相当于17、18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所讲的“法治”、“法治国”等原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以上三种含义有时单独使用,有时结合使用,依不同情况而定。例如当我们讲应有“完备的法制”,通常指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制,即应制定齐全的法律、法规。当我们讲“法制建设”时,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法制系统工程,即对从立法到监督法律实施各个环节都 要建设。当我们讲应“遵循法制”主要指第三种意义上的法制,即根据“依法办事”的原则。有时也可以兼指以上三种含义,例如当我们在讲“加强法制”、“健全法制”等用语时,就可以将法制的三种含义都包括在内。
这里还应注意,以上第三种含义,即“依法办事”原则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在不同民族语言中有不同表达法。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在不同场合下分别使用过“法治”、“法治国”、“法制”三词。在列宁的著作中,无论是对苏维埃政权还是对资产阶级国家,都用法制一词。苏联法学著作一般也是这样用法。我国解放初期,“法制”和“法治”二词在报刊上都曾使用过。但直到粉碎“四人帮”止这一长时期内,一般仅用“法制”而不用“法治”。这一现象看来也是受苏联法学影响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