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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

  霍菲尔德对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就集中在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上。他首先指出,对法律问题的明确理解、透彻陈述和真正解决的最大障碍之一往往来之于人们这样一种推定:所有法律关系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而且这些范畴足以用来分析即使是最复杂的法律利益问题,如信托财产(trusts)、选择权(options)、有条件转让契据(escrows)、“未来”权益、公司利益等。但事实上,广义的权利—义务概念是极为复杂的。
  他又认为,研究基本法律概念的方法最好是对相互“关联”(correlative)和相互“对立”(opposite)的概念进行逻辑分析。从字面上讲,“关联”的概念是指两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概念;对立的概念则是指两个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概念。就广义的权利—义务概念而论,它分别包括了以下几对相互关联的概念和相互对立的概念:
  相互关联的概念 权利(狭义) 特权  权力   豁免
   义务(狭义) 无一权力  责任(应当) 无能力
   相互对立的概念  权利(狭义) 特权   权力 豁免
     无一权利   义务(狭义) 无能力  责任(应当)
  以上两组概念包括了八个基本法律概念:权利(right狭义)、无一权利(no-right)、特权(privilege)、义务(duty狭义)、权力(power)、无能力(disability)、豁免(immunity)和责任(应当)(liability)。
  霍菲尔德认为,这八个概念是“法律的最低公分母”,通过这些概念,人们就可以容易地对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并发现其中的相似性(9)。
  (二)八个基本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按照霍菲尔德的解释,狭义的权利是同狭义的义务相关联的。前者是指人们可以迫使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后者是指人们应当行为或不行为。例如,我有权主张甲付给我5元钱,甲有义务付给我。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没有了另一方就不能存在。这里讲的权利—义务,是指狭义的权利—义务,其中的权利,霍菲尔德和其他一些法学家认为可称为权利主张(claim)(10)。与狭义的权利相对立的概念是“无一权利”。在前面提及的八个概念中,仅“无一权利”这个词是霍菲尔德创造的,因为在英语中并没有现成的关于无一权利的词。
  特权和无一权利是又一对相互关联的概念。同特权相对立的概念则是义务。特权是指人们能不受他人法律上的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比如,我有呼吸自由,我有在自己园地上行走或打球的自由。这里强调的是不受他人法律上的干涉,这也就是说,这里不存在我和他人的确定的法律关系。但如果有人非法干涉我的自由,法律将保护我的自由。因此,特权与自由的含义是相似的。但在英美法学中,自由(liberty)泛指所有人的合法行为,而特权则泛指仅在特定情况下对所有人或对特定的人才是可容许的行为(11)。美国的《财产法重述》对特权所下的定义就是:“一个人对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法律上的自由。”(12)
  特权不同于上面所说的狭义的权利:我的特权(即没有义务)仅关系到我本人的行为,而我的狭义的权利则关系到他人的行为,它指的是我有权主张他人应这样做或不这样做。我可以享用我的自由而不影响他人,但我“有权主张”却只能通过迫使他人这样或不这样做才能实现。特权和狭义权利之分的一个例证是:一个人有在一条马路上散步的自由(特权),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在法律上其他人负有不在这条马路上行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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